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9年度,3714號
TCDM,99,重訴,3714,20111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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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37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偉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林志忠律師
      張啟富律師
被   告 陳拱顯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張淑琪律師
被   告 馮梓晏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
第一九八0一、一九九0一、二一三八0、二一三八一、二一三
八二、二一三八三、二一三八四、二一七四二、二一七四三、二
一八四七、二五五一一、二六二四八、二七七六七號,九十九年
度偵緝字第一八二四、一八二五、一八二六、一八二七、一八二
八、一八二九號),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俊偉犯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之加拿大DAC廠製394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把(含彈匣貳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德國SIG SAUER廠製P228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把(含彈匣貳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伍拾伍顆、美國BERETTA廠製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把、制式子彈柒顆(原為蔣政修所持用),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槍、彈,均沒收。
王俊偉其餘被訴殺人未遂部分(即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持槍射殺陳錦福未致死部分),無罪。
陳拱顯共同殺人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未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壹支沒收。又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行使偽造之汽車號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共貳罪(先後駕駛懸掛「二三九九-WY」及「五九六五-UH」號偽造車牌之車輛),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未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壹支沒收。
馮梓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以恐嚇方式取得吳尚榮交付之新臺幣陸拾萬元部分),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以恐嚇方式取得監視器主機部分),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俊偉持槍射殺陳聰敏既遂、殺害黃鴻隆未遂部分:(一)王俊偉前因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凌晨,與友人賴建 銘等人,在臺中市「滾石KTV」因細故與陳聰敏所經營 之「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聯公司)員工發生 衝突,賴建銘並遭該公司員工毆打受傷並呈昏迷狀態,吳 東皇(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另案遭槍殺死亡)輾轉 聞訊後,認係陳聰敏率友聯公司員工毆打賴建銘等人,遂 心生不滿,引發殺機,圖謀報復陳聰敏。吳東皇劉文德 (另經判決確定)與王俊偉均明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 部之許可,不得持有制式手槍及子彈,竟共同基於殺人及 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及子彈之犯意聯絡,由吳東皇先於 九十二年十一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沙鹿區(改制前為臺 中縣沙鹿鎮,下同)鎮慶街五十九號住處,交付具有殺傷 力之加拿大DAC廠製394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把( 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德國SIG SAUER廠製P228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把(含彈匣二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不詳數量之口徑9m m制式子彈等槍、彈予王俊偉,另提供不詳門號之行動電 話一支(未扣案),授意王俊偉等候該電話之指示行事; 吳東皇另又指示劉文德負責尋找陳聰敏之座車及所在地點 ,並將追查所得之陳聰敏行蹤資料直接以上開電話告知王 俊偉,以利王俊偉持用上開槍、彈射殺陳聰敏。王俊偉自 斯時起,即與吳東皇劉文德均未經許可,共同持有上開 制式手槍及子彈。其後劉文德另覓得具有幫助殺人犯意之 郭致祥(另經判決確定)為其找尋陳聰敏之座車,復出資 新臺幣(下同)二萬元,要求不知情之趙文龍陪同郭致祥 外出處理上開尋車事宜。
(二)迨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晚間八時許,由劉文德聯絡郭致祥 及趙文龍,在臺中市○○路○段二四五號九樓郭致祥之住 處碰面,再於同日晚上十一時許,由郭致祥搭乘趙文龍所 駕駛之自小客車,在臺中市區尋找陳聰敏使用中之車牌號 碼二六二六-HS號自用小客車(下稱陳聰敏座車)。嗣 於同年月六日(即翌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郭致祥與趙 文龍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二十三號前發現陳聰敏座 車時,郭致祥即撥打王俊偉前揭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將陳



聰敏之目前行蹤告知王俊偉,另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與劉文德使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相互聯繫,以利劉文德得以掌控上開殺害陳聰 敏計畫之進行程度。而王俊偉於接獲郭致祥之通知時,即 攜帶吳東皇先前所交付之上開槍、彈,並聯絡具有幫助殺 人犯意之陳文彬(另案經判決確定),駕駛其所有之車牌 號碼TI-一九九八號自用小客車,至臺中市○○路尊龍 酒店搭載王俊偉,前往郭致祥所指稱之陳聰敏座車停車處 所附近徘徊,等候陳聰敏現身取車。迄同日凌晨四時十分 許,郭致祥發現陳聰敏與友人黃鴻隆進入臺中市○○區○ ○路二十七號「大眾小吃店」吃宵夜,旋即再撥打電話聯 絡王俊偉王俊偉獲悉陳聰敏座車之確切位置後,陳文彬 即搭載王俊偉前往,並將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停放在「大 眾小吃店」對面路旁。至同日凌晨四時四十分許,陳聰敏 與黃鴻隆步出「大眾小吃店」正欲上車之際,陳文彬即依 王俊偉之指示,迅速駕車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而將車暫停 於陳聰敏座車左後方,並由王俊偉雙手持槍自左後車門下 車。王俊偉明知陳聰敏及黃鴻隆併肩步行,距離甚近,若 朝陳聰敏所在位置開槍射擊,黃鴻隆不僅可能趨前制止格 擋,亦將近距離目睹其面容而敗露身分,惟因王俊偉眼見 機不可失,竟超出其與吳東皇劉文德之犯意聯絡與犯罪 計畫,單獨臨時另行萌生殺害黃鴻隆之犯罪故意,而以雙 手分持上開二把制式手槍,朝陳聰敏及黃鴻隆身體、四肢 部位接續射擊十餘發子彈,陳聰敏身中八槍,黃鴻隆身中 四槍,雙雙倒地,陳聰敏因而受有右肺上、中、下葉貫穿 創、右胸腔內大量出血、右心房及右心室貫穿創、心包膜 破裂併心臟貫穿出血、十二指腸上方貫穿創、小腸多處貫 穿創、肝臟貫穿創大量出血、左手及右手貫穿創、右大腿 槍傷等傷害,黃鴻隆因而受有肺部穿刺傷合併血胸、右前 臂、右足、右鼠蹊部槍傷等傷害。經在場目擊之陳聰敏友 人賀自強發現後立即報警處理,並於同日凌晨四時五十八 分許,將陳聰敏送抵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港分院急診 室,惟陳聰敏已無自發性呼吸及心跳,歷經三十分鐘急救 後未見起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凌晨五時二十八分許 ,因前揭槍傷導致心臟破裂貫穿、右肺及肝貫穿創不治死 亡,黃鴻隆則於送醫急救後倖免於死。王俊偉於案發後, 旋即由陳文彬駕車載其逃離現場,王俊偉並將前開槍、彈 藏置於臺中市梧棲區(改制前為臺中縣梧棲鎮,下同)中 棲路一段三二一號後方排水溝旁。
(三)嗣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經警先後查獲郭致祥、劉文德



人,再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中午十二時許循線查獲陳文 彬,經陳文彬帶同員警前往上開槍、彈藏置地點,查扣供 前開殺人犯罪使用之加拿大DAC廠製394型口徑9mm制式半 自動手槍一把(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號)、德國SIG SAUER廠製P228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 一把(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 式子彈六十一顆(嗣經送驗試射六顆),始悉上情。二、王俊偉對於陳錦福恐嚇取財及殺人未遂部分:(一)王俊偉因其先前所服務之「金大都理容院」負責人林明勇 遭殺害後,該理容院經營權易主,名稱亦遭更改,王俊偉 只得被迫重回尊龍酒店上班,故而認為林明勇生前所營上 開事業遭到陳錦福侵奪,且陳錦福未將承接該理容院後所 得財產分配予林明勇生前親友,而與陳錦福發生言語衝突 ,王俊偉為此甚感憤恨不平,乃尋思開槍樹威示警,欲使 陳錦福出資供其與林明勇之家屬花用。王俊偉明知陳錦福 並無交付錢財之義務,竟與何國豪(另由檢察官偵查中) 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當年中秋節前夕)晚間某時 ,由王俊偉指示何國豪駕駛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前往 陳錦福位在彰化縣彰化市○○路二九一號之服務處,再由 王俊偉取出吳東皇生前與其他槍砲一併交其保管之COLT授 權菲律賓ELISCOTOOL製造M16A1型口徑5.56mm制式自動步 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內裝數量不詳之子 彈,嗣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為警查扣,詳如後述犯罪事 實四所載),朝服務處一樓鐵捲門射擊四顆子彈,致該處 大門玻璃碎裂、鐵捲門留有多處彈孔(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旋由何國豪駕車載送王俊偉離去,以此槍擊示警方式 恐嚇陳錦福之生命、身體,欲遂其不法得財之目的。惟因 陳錦福仍對此置之不理而未交付任何財物,致王俊偉恐嚇 取財之計畫未能得逞。
(二)王俊偉於九十七年七月間,再度萌生槍殺陳錦福之意,明 知業已改懸偽造車牌號碼「三0八八-SF」號車牌二面 之LEXUS廠牌自用小客車(原懸掛車牌號碼「二七二 一-JJ」號車牌,該車據使用人林志忠稱係於九十七年 六月六日凌晨四時三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里○ ○○○街一0九號前失竊),及改懸偽造車牌號碼「一六 九八-QP」號車牌二面之LEXUS廠牌自用小客車( 原懸掛車牌號碼「五八八九-QQ」號車牌,該車據使用 人黃文和稱係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凌晨零時至同日上 午七時之間某時,在臺中市大里區《改制前為臺中縣大里



市○○○路九十九巷二十五號騎樓處失竊),均係他人行 竊而來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罪故意,於九十七 年七月下旬之某時,出資向不詳姓名之人購買上開二部車 輛,預供作為日後槍殺陳錦福之交通工具。王俊偉備妥作 案車輛後,隨即透過當時並不知情之蔣唐緯代為聯繫司佳 韋,王俊偉並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晚間某時,基於行 使偽造車牌(特種文書)之犯意,駕駛前揭懸掛有偽造「 三0八八-SF」號車牌二面之LEXUS廠牌自用小客 車外出,前往臺中市龍井區(改制前為臺中縣龍井鄉,下 同)某處山區等候司佳韋前來會面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上開車號真正 車牌所有權人之權益。迨蔣唐緯駕車搭載司佳韋於同日晚 間至上開會面地點後,司佳韋旋即下車與王俊偉單獨會談 ,王俊偉遂當場告知其欲持槍殺人之計畫,並允諾提供事 前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事成後二十萬元之報酬,經司 佳韋認為可行而允諾參與,王俊偉並先交付十萬元予司佳 韋。二人謀議既定,王俊偉乃駕駛前揭懸掛偽造「三0八 八-SF」號車牌之贓車,搭載司佳韋前往臺中市龍井區 ○○○路十號附近山區公墓,欲當場傳授司佳韋槍械使用 方法,但因王俊偉發現適有警用車輛巡經該處,王俊偉顧 慮其當時已遭發布通緝,為免行蹤曝光,遂將上開懸掛偽 造車牌之贓車棄置現場,並與司佳韋倉皇逃離。(三)王俊偉另又再與林枝樑聯繫會面事宜,林枝樑則找來王元 霖駕駛車牌號碼三三六八-LD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枝 樑至指定處所會合。而王俊偉則因上開棄置贓車為警扣留 ,乃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六時許,基於行使偽造 車牌(特種文書)之犯意,駕駛前揭懸掛有偽造「一六九 八-QP」號車牌二面之LEXUS廠牌自用小客車,前 往搭載司佳韋,並一同至臺中市○○區○○路附近與林枝 樑、王元霖會合,再轉往臺中市沙鹿區通伯公祠附近,商 討作案相關細節後各自離去。迨同年月二十九日上午,王 俊偉又在前揭通伯公祠附近,親自指導林枝樑如何使用M 十六自動步槍,但因林枝樑操作不慎槍枝走火,致使王俊 偉前揭所駕LEXUS廠牌自用小客車之擋風玻璃留下三 個彈孔。王俊偉除趕緊將該車送修外,並指示林枝樑、司 佳韋負責購買二只汽油桶與三頂棒球帽,以供作案時穿戴 及日後焚燬作案車輛之用。
(四)迨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晚間七時許,王俊偉駕駛修復完 成之前揭車輛,搭載林枝樑至王元霖住處,並與王元霖司佳韋會面。王俊偉當場表明所欲持槍殺害之對象即為陳



錦福,並要求渠等必需熟記並實際勘察陳錦福住家及其經 常前往之「卦山月圓餐廳」附近路線,在場之林枝樑、王 元霖、司佳韋對此皆無異詞,而同意王俊偉之任務指派。 王俊偉、林枝樑、王元霖司佳韋即共同基於殺人之犯意 聯絡,由王俊偉另在前揭通伯公祠附近,將吳東皇生前與 其他槍彈一併交其保管之菲律賓ELISCOLTOOL製M16A1型口 徑5.56mm制式步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義 大利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 編號0000000000號)一把、口徑5.56mm制式子彈七十九顆 、口徑9mm制式子彈二十九顆,交予司佳韋等人,並將前 揭懸掛偽造車牌之贓車留供渠等使用。林枝樑、司佳韋王元霖即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及三十一日上午,分別前往 彰化縣彰化市「卦山月圓餐廳」及卦山路附近,觀察陳錦 福之行蹤並等候其到來,但遲遲未見陳錦福現身。直至九 十七年八月一日上午七時許,由王元霖駕駛上開王俊偉所 提供之贓車,搭載林枝樑及司佳韋二人,前往陳錦福位在 彰化縣和美鎮○○路附近之住家埋伏,途中即已分配由林 枝樑持用前揭制式步槍及口徑5.56mm制式子彈,司佳韋則 持用前揭制式手槍及口徑9mm制式子彈。至同日上午十時 許,林枝樑、王元霖司佳韋等人發現陳錦福座車後,旋 即一路尾隨至彰化縣彰化市○○路○段附近,見陳錦福下 車進入該處五金行,林枝樑遂要求王元霖先轉至旁邊如意 街巷口等候,迨陳錦福步出五金行正欲進入停放於彰化縣 彰化市○○路○段三五五號「冠天下日本料理店」前之座 車時,林枝樑見機不可失,遂要求王元霖將車沿金馬路逆 向開至陳錦福上開自用小客車左側,使其所乘該部自用小 客車之左後車窗得以正對陳錦福座車之駕駛座,林枝樑隨 即將自動步槍伸出窗外,朝甫上車之陳錦福連續射擊十九 發子彈,陳錦福因而受有左側第九肋骨骨折、全身多處槍 傷併脾臟穿刺傷、臉部多處槍傷、右足第一至第四蹠骨開 放性骨折等傷害。林枝樑用槍完畢後,並要求司佳韋持上 開制式手槍下車,以察看陳錦福是否業已中彈身亡,必要 時再補幾槍,以確認渠等殺人犯罪得以遂行。然因王元霖 急欲儘速駛離,乃向司佳韋高聲呼喊上車,以致司佳韋並 未趨前仔細觀察,旋由王元霖駕車搭載林枝樑、司佳韋離 去。嗣因路人趕緊將陳錦福攙扶送醫急救,陳錦福始能免 於死亡結果而倖免於難。而王元霖則將上開贓車駛往先前 擇定之焚車處所,由王元霖、林枝樑、司佳韋共同將車內 預先準備之汽油,潑灑在該部懸掛偽造車牌之贓車上,再 點火予以焚燬,並於其後駕駛接應車輛返回沙鹿。途經臺



中市朝馬一帶時,因林枝樑要先行下車,為方便攜帶,乃 將原持有之制式步槍及所餘六十顆口徑5.56mm制式子彈交 由司佳韋保管,司佳韋則將原持有之制式手槍及十一顆口 徑9mm制式子彈交予林枝樑,自己仍留存口徑9mm制式子彈 十八顆,之後各自逃亡。王俊偉嗣後並將前揭所承諾之餘 款二十萬元,交付予司佳韋
(五)嗣於九十七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許,經警在臺中市○○○ 街四三三號四樓之一林枝樑住處,當場扣得供前揭殺人未 遂使用之制式手槍一支及子彈十一顆(經送驗試射五顆) ;另由司佳韋於同年九月三日晚間九時四十五分許,帶同 員警至臺中市○○區○○路附近山區,取出供前揭殺人未 遂犯行所用之自動步槍一支、步槍子彈六十顆(嗣經送驗 試射二十顆)及手槍子彈十八顆(嗣經送驗試射六顆)等 物,始查悉上情。
三、王俊偉童金田恐嚇取財及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一)王俊偉因遭受通緝逃亡在外,亟待資金挹注生活所需,竟 與楊偉齊(另經法院判決確定)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 聯絡,並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三年七、八月 間某日,由王俊偉夥同楊偉齊至臺中市○○區○○路二段 一八0號由童金田所經營之「金育汽車中古車行」內,王 俊偉先以參與投資為由,要求童金田借款五十萬元,實則 王俊偉並無還款之意思,僅欲將上開款項作為逃亡期間生 活開銷之用,惟遭童金田當場婉拒。王俊偉隨即利用電腦 設備出示其為涉犯殺人罪行之通緝犯資料,再次向童金田 要求出借款項,並作勢將其隨身攜帶之包包放在桌上。因 童金田發現上開包包內放置狀似手槍之物品,且顧慮王俊 偉已表明其係殺人案件通緝要犯之身分,上開借款形同王 俊偉向其索討之跑路費用,倘童金田稍有不從,恐將遭受 生命、身體之危害,致童金田心生畏懼而允諾付款十五萬 元。迨數日後,再由楊偉齊王俊偉之指示前往上開中古 車行,收取由童金田囑咐該車行職員交付之現金十五萬元 ,王俊偉即以上開恐嚇方式,致使童金田交付上開財物。(二)而王俊偉楊偉齊又另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 ,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零四分許,由楊偉齊 駕車搭載王俊偉,前往童金田經營之上址中古車行,由王 俊偉向童金田恫稱:「如不出去談,就不用談了,後果自 行負責。」等語,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童金田, 童金田聽聞後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其安全。嗣經童金 田求助於李沂哲後,始免於再度遭受恐嚇。
四、王俊偉對林敏條恐嚇取財未遂及恐嚇呂慶源等犯行:



(一)王俊偉曾因跟隨已故之吳東皇緣故,得知當時擔任臺中縣 龍井鄉(現已改制為臺中市龍井區)鄉民代表會副主席之 林敏條其人,而王俊偉又因另涉殺人案件遭到通緝,亟待 獲致現款以供在外逃匿所需。竟於九十四年二月三日下午 四時十五分許,前往位在臺中市○○區○○路八十二之一 號之林敏條住處,明知林敏條對其現為殺人案件通緝犯之 身分有所認識,且林敏條與其平日並無往來,不致無端挹 注其所需資金,惟王俊偉仍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並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當場向林敏條恫稱:伊要經營賭場, 必須借款二百萬元等語,實係為使林敏條懾於王俊偉可能 危害其生命、身體、財產之威脅,以致屈從交付前揭款項 。林敏條聽聞此言後雖感畏懼,仍先以「我不認識你,我 再向朋友借看看」等語先為搪塞,王俊偉即行離去。相隔 數日後,王俊偉再撥打電話向林敏條詢問上開「借款」之 處理進度,林敏條仍以調借資金不易等語冀圖敷衍,王俊 偉乃承續前揭恐嚇取財之犯意,於電話中向林敏條恫稱: 「這樣就保佑你平安無事。」、「祝福你身體健康、恭喜 你發財。」等暗示加害生命、身體之恐嚇言詞,欲使林敏 條在心生恐懼之餘,儘速依其承諾交付款項。惟因林敏條 遲遲不予支付該筆二百萬元之現款,致王俊偉未能遂其取 財目的。
(二)王俊偉又因不滿柯國華與其在電話中之對談態度,亟思報 復,乃於九十四年三月五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利用不知 情之何國豪(另涉槍砲案件部分,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駕車載其前往臺中市梧棲區尋覓友人之機會,指示何國 豪將車開至臺中市梧棲區○○○街附近,欲找尋柯國華之 住處而伺機開槍。惟因該處房屋相鄰且建築風格近似,致 使王俊偉誤將柯國華鄰居呂慶源之住處,認係柯國華居住 之所在。王俊偉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取出前揭犯 罪事實二(一)曾使用過之COLT授權菲律賓國ELISCOTOOL 製造M16A1型口徑5.56mm制式自動步槍一支(槍枝管制編 號0000000000號,內裝數量不詳之子彈),朝臺中市梧棲 區○○○街三十七號呂慶源住處三樓陽臺開槍掃射二十二 顆子彈,致該處三樓陽臺窗戶玻璃破損,陽臺磁磚損壞(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旋由何國豪駕車載送王俊偉離去。 呂慶源聽聞槍響後,隨即奔出查看,見其住處附近留有彈 殼及三樓陽臺損壞情形,知悉其住處遭人開槍示警,致生 危害其安全。王俊偉於同日受載返回何國豪位在臺中市○ ○區○○路二十五號之住處後,乃將前開制式自動步槍一 支、口徑5.56 mm制式子彈四十七顆,連同吳東皇生前交



其保管之捷克CZ廠100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槍 枝管制編號0000 000000號)、口徑9mm制式子彈十顆、12 GAUGE制式霰彈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12GAUGE制式霰彈三顆,一併交予何國豪寄藏,直至同年 月六日(即翌日)晚間十一時許,王俊偉始向何國豪取回 前開槍彈。
(三)嗣因王俊偉見林敏條、柯國華均不為所動,內心更形不滿 ,而欲以恐嚇危害安全之手段作為報復,遂先行租用車牌 號碼X九-六二六二號自用小客車,並找來何國豪、梁谷 信(另涉槍砲案件部分,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等二人 ,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晚間七時許,共乘上開承租而來 之車輛,至臺中市沙鹿區○○○區路旁,由王俊偉將前揭 制式自動步槍、制式半自動手槍、制式霰彈槍及制式子彈 ,交予何國豪、梁谷信二人持有,並謀議將以投遞恐嚇信 件及持槍掃射等方式,對於林敏條、柯國華施予恐嚇。王 俊偉更於同年月十六日晚間,在臺中市梧棲區「海頓汽車 旅館」房間內,自行書寫內容為:「林代表,講出來的話 ,水潑落地難收回,如今你做不到,你就是不尊重我,初 次對房子,下次我要你付出慘痛的代價,一切後果你不要 怨我,這全都是你的報應。就此擱筆,隨信附上我的叮嚀 ,出門小心,不要讓我遇到,保重。牛皮二00五.三 .一七」等文字,及「柯A,江湖事江湖了,你不懂嗎? 你的行為讓我很不悅,我一天在社會,我隨時讓你成為歷 史,不信就拭目以待。牛皮二00五.三.一七」等文字 之恐嚇信函,並均交予何國豪、梁谷信,欲於翌日至柯國 華及林敏條住處開槍掃射及投遞恐嚇信函。惟何國豪、梁 谷信共乘上開承租而來之自用小客車行至中途,卻因交通 違規而於同年月十七日凌晨零時二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北 屯區○○○街四十號前為警攔查,何國豪、梁谷信見狀旋 即加速逃逸,惟又失控追撞路旁停放車輛而遭警逮捕,員 警遂於取得梁谷信之同意後,搜索該部自用小客車,當場 扣得前揭王俊偉所交付之槍枝、子彈及恐嚇信函,始查悉 上情。
五、王俊偉陳宗文犯擄人勒贖未遂、恐嚇取財未遂等部分:(一)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凌晨擄陳宗文未遂: 王俊偉知悉陳宗文經營事業利潤頗豐,為籌措自己逃亡期 間所需開銷,竟先行選定陳宗文作為所欲綁架之對象,以 遂其對於陳宗文或其家屬勒取贖款之目的,乃於九十五年 一月十二日下午,邀集蔣政修、吳陸宇蔡鎮鴻前往臺中 市沙鹿區之公墓會合,再由王俊偉將上開犯罪計畫告知蔣



政修等人。王俊偉、蔣政修、吳陸宇蔡鎮鴻等人遂共同 基於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子彈、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犯意聯 絡,由蔣政修以自己原先所持有之美國BERETTA廠製92FS 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下稱貝瑞塔九二手槍)及制式子彈,參與本件擄人勒贖 犯行,王俊偉則取出吳東皇生前與其他槍砲一併交其保管 之制式手槍一支(內已裝填數量不詳之子彈)交予蔡鎮鴻 。渠等四人謀議既定,旋由吳陸宇駕駛王俊偉所提供之自 用小客車,搭載蔣政修、蔡鎮鴻,於同日晚上前往陳宗文 位於臺中市○○區○○路二段四二二之一號之租屋處查看 ,並於確認陳宗文之長相及行蹤後,即先行駕車離去。迨 同年月十三日(即翌日)凌晨一時許,吳陸宇又駕駛前揭 自用小客車搭載王俊偉、蔣政修、蔡鎮鴻,至陳宗文上址 租屋處前埋伏等候,直至同日凌晨二時許,陳宗文獨自一 人自上址租屋處走出,並走向路旁停放之車輛準備駛離, 王俊偉等人遂認機不可失,由王俊偉指示蔣政修、蔡鎮鴻 二人下車,欲將陳宗文強行擄走,吳陸宇負責在車內把風 ,王俊偉自己則在車內等候。蔣政修遂攜帶上開貝瑞塔九 二手槍、子彈,蔡鎮鴻亦攜帶王俊偉先前所交付之制式手 槍、子彈,並分別走至陳宗文所駕車輛之後方,與陳宗文 之距離甚為接近而開始圍堵,已著手於擄人勒贖犯罪之實 行。陳宗文見狀察覺有異,遂趕緊上車並鎖上車門,快速 倒車逃離現場,致使王俊偉無從將陳宗文擄走而未能得逞 。
(二)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至陳宗文之租屋處張貼恐嚇信件: 王俊偉陳宗文業已起疑,恐其早有防備,乃放棄上開擄 人勒贖之犯罪計畫,並將其先前交付蔡鎮鴻持用之制式手 槍及子彈收回。惟王俊偉仍心有未甘,竟與蔣政修、蔡鎮 鴻、吳陸宇等人另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並均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王俊偉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上 午某時,繕寫內容為:「宗文兄你閃的很快,我只是單純 向你拜個早年,想請你拿一千萬元來幫忙我,見信三天要 面對處理,如果沒有聽到風聲,看你能躲多久,牛皮筆」 之恐嚇信件一封,並裝入信封袋內,囑由蔣政修於同日上 午七時許,將裝有上開恐嚇信件之信封袋,黏貼在陳宗文 上址租屋處門首。王俊偉即以此方式恐嚇陳宗文,欲使其 心生畏懼交付財物。嗣經該屋房東蔡啟章於同日上午八時 許發現上開信件,隨即轉交陳宗文觀看,惟陳宗文對此仍 不予理會。
(三)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持槍掃射陳宗文租屋處:



王俊偉未能順利取得恐嚇取財之款項,復接續同一恐嚇取 財之犯意,將吳東皇生前與其他槍彈一併交其寄藏之自動 步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為美國COLT廠製 M16A1型口徑5.56mm制式步槍,起訴書誤為可發射子彈具 有殺傷力之長槍)交予蔡鎮鴻持有,蔣政修則攜帶原有之 貝瑞塔九二手槍及子彈參與犯罪,王俊偉並囑咐蔣政修與 蔡鎮鴻一同前往陳宗文上址租屋處開槍恐嚇。蔣政修、蔡 鎮鴻二人乃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由 蔣政修駕車搭載蔡鎮鴻,並各自攜帶上開槍、彈,抵達陳 宗文上址租屋處,由蔡鎮鴻持上開自動步槍朝該租屋處鐵 門上緣掃射二十四發子彈(於該租屋處鐵門上發現十五個 彈孔;另於隔鄰即同路段四二二號鐵門上發現九個彈孔, 就此部分應係誤擊所致)後,渠等二人旋即駕車離去,致 陳宗文心生畏懼而報警處理。經警前往陳宗文上址租屋處 勘查採證,當場拾獲制式步槍彈殼共十七顆(此部分之作 案槍、彈,嗣已於案外人蕭博壬殺人案件中為警查扣)。(四)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再至陳宗文租屋處張貼恐嚇信件: 王俊偉陳宗文發現自己租屋處遭人開槍示警,內心惶恐 不安之際,再承續前揭恐嚇取財犯意,先將其交付蔡鎮鴻 之自動步槍及子彈收回後,王俊偉另又書寫內容為要求陳 宗文儘快支付一千萬元之恐嚇信件,交予吳陸宇,由吳陸 宇、蔡鎮鴻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即持槍掃射陳宗文租 屋處之翌日),再次黏貼該封恐嚇信件於陳宗文上址租屋 處門前。惟因陳宗文事後查知其與王俊偉具有遠親關係, 乃於接獲王俊偉一再催促交付財物之電話時,將上情透露 與王俊偉知悉,而王俊偉查證結果,發現陳宗文所言非虛 ,致使王俊偉未敢再向陳宗文施加恐嚇手段,以致得財目 的未能遂行。
六、王俊偉吳明勳擄人勒贖部分:
(一)王俊偉另因得悉吳東皇生前曾與吳明勳進行金錢往來,遂 認吳明勳應有資力提供其逃亡在外期間之生活開銷,竟與 蔣政修、吳陸宇蔡鎮鴻洪志和(另經法院判刑確定) 共同基於擄人勒贖之犯意聯絡,及與蔣政修、蔡鎮鴻、洪 志和共同基於強盜車輛之犯意聯絡,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由王俊偉擬定以強盜而來之車輛,將吳明勳擄走並 向其勒贖之犯罪計畫,並交付五萬元予洪志和,由洪志和 委由其不知情之友人吳明祐,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前 往苗栗縣苗栗市○○里○○街二四0巷三十六號承租房屋 ,作為綁架吳明勳後藏匿人質之地點。王俊偉復指示洪志 和、吳陸宇於同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許,前往設於臺中



市○○區○○路二段三七0巷七二號「大豐收小客車租賃 公司」,由洪志和向負責人蔡居財承租車牌號碼YY-九 0七二號自用小客車一部,並於同日下午由洪志和、吳陸 宇為上開自用小客車貼上隔熱紙,以圖掩人耳目,作為擄 得吳明勳後替換作案車輛駛往前揭租屋處之用。王俊偉另 於上開期間,駕車搭載洪志和前往吳明勳位於臺中市大甲 區(改制前為臺中縣大甲鎮○○○街三十六巷九號住處附 近勘查地形,蔣政修則於同年月十八日(即翌日)中午, 攜帶其原有之前開貝瑞塔九二手槍一支(內已裝填制式子 彈)自新竹市南下臺中市○○○○道附近,再由洪志和駕 車接送蔣政修至臺中市沙鹿區西勢寮附近之產業道路,與 王俊偉、吳陸宇蔡鎮鴻等人會合碰面。蔣政修、洪志和蔡鎮鴻三人旋於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前往臺中市○ ○區○○路二二號「薇風汽車旅館」六一一號房,再於同 日下午六時十三分許,由蔣政修向不知情之旅館櫃檯小姐 紀美如表示要叫一輛無照之計程車,經櫃檯小姐紀美如協 助叫車後,蔣政修、洪志和蔡鎮鴻旋於同日下午六時二 十五分許,乘坐周郁甯所駕駛之車牌號碼A三-九七五五 號自用小客車(非懸掛營業車牌)離開「薇風汽車旅館」 。蔣政修指示周郁甯開往臺中都會公園附近之產業道路, 於行經臺中市沙鹿區○○○路時,坐於右後乘客座之蔣政 修佯稱內急,並要求周郁甯路邊停車。待周郁甯停妥車輛 後,蔣政修隨即拿出身上預藏之前開貝瑞塔九二手槍並抵 住周郁甯頭部,要求周郁甯配合將車交出,坐於左後乘客 座之洪志和則以預先購買之膠帶矇住周郁甯雙眼,再將周 郁甯強押於後座,並由蔣政修負責駕車駛往臺中市○○區 ○○路一三五號「亞特蘭大汽車旅館」,途中蔣政修、蔡 鎮鴻、洪志和並將周郁甯移置於該車後車廂內。蔣政修等 三人進入該旅館第二0五號房後,再將周郁甯押至二樓浴 室重新綑綁手腳,至使周郁甯不能抗拒後,旋即駕駛該車 離去。王俊偉、蔣政修、蔡鎮鴻洪志和等四人,即以上 開強暴方式,強盜周郁甯所有之該部車牌號碼A三-九七 五五號自用小客車得逞,並欲以該車駛往吳明勳住處,作 為載運被擄人之運輸工具。
(二)嗣因蔣政修、蔡鎮鴻洪志和與吳陸宇會合後,於同日晚 間至吳明勳住處實地查勘結果,不僅未發現吳明勳蹤跡, 且顧慮吳明勳所駕車輛性能較佳,上開強盜而來之自用小 客車又恐有失車紀錄而遭員警查獲,遂共同決定待另行承 租車輛後,再前來綁架吳明勳,至於強盜而來之周郁甯所 有自用小客車,則由洪志和蔡鎮鴻於同日晚間駛至靜宜



大學後山之產業道路旁棄置。王俊偉於獲悉上情後,遂於 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中午,再度邀集吳陸宇蔡鎮鴻至臺 中市沙鹿區西勢寮之產業道路會合,由王俊偉將承租車輛 所需租金交予吳陸宇,並指示蔡鎮鴻、吳陸宇負責租用自 用小客車一部,作為前往綁架吳明勳之作案車輛,復將其 於犯罪事實五曾經交付予蔡鎮鴻之自動步槍、制式手槍及 子彈再次取出,分配予蔡鎮鴻、吳陸宇二人持用,以供渠 等前往綁架吳明勳時所用。吳陸宇蔡鎮鴻遂依王俊偉之 指示,先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五時五十分許,偕同 前往設於臺中市○○路八三九號「富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 司」,由蔡鎮鴻以其名義承租車牌號碼三0二八─HT號 自用小客車一部,吳陸宇則擔任保證人,二人租得該車後 ,乃駕駛該車再至臺中市沙鹿區西勢寮之產業道路,與駕 駛車牌號碼YY-九0七二號自用小客車前來之蔣政修、 洪志和會合,其後並將該部車牌號碼YY-九0七二號自 用小客車停放於臺中市大甲區致用商工附近墳場,作為擄 得吳明勳後替換原先作案車輛之用。迨九十五年三月十九 日晚間九時四十五分前之某時,蔣政修等四人共乘已將原 先懸掛車牌號碼三0二八-HT號車牌卸下,改懸另行竊 得不詳號碼車牌(王俊偉就此竊盜車牌部分並未參與,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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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