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緝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雅靜
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2年度偵
字第13708 號)及移送併案辦理(94年度偵緝字第1466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許雅靜業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死亡,此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許月馨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 記 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