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623號
TCDM,100,附民,623,201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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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623號
原 告 林本源

被 告 張恭翊

(現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許月馨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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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