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617號
TCDM,100,附民,617,2011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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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617號
原   告 吳燦霜
被   告 于克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02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0年11月22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13日判決 被告有期徒刑十月在案,此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026號卷 宗及刑事判決可稽。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0年12 月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發室收件 章戳所蓋日期可憑,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 、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訴即不合法,應 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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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