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1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進明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0年度偵字第
一一二三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進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扣案之打火機叁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王進明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重訴 字第三一三號判決判處竊盜部分有期徒刑六月、強劫而故意 殺人部分有期徒刑十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月,其 中竊盜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 二四0六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強劫而故意殺人部分, 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二0 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經最高法院以八十八年度 臺上字第三四七六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 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遭撤銷假釋,所餘 殘刑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並經減刑為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又因 贓物、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三七五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九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六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六月,此三罪刑經合併定應執行刑並減刑為應執 行有期徒刑七月後,復與前揭殘刑接續執行,於九十九年六 月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王進明仍不知悔改,其雖患有精神疾病,惟並未達致其辨 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狀態,僅因 好奇、酒後好玩等因素,即為如下(一)至(三)所示之放火、 殺人、竊盜行為:
(一)王進明於一00年三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徒步行 經現供林瑞晉全家住居使用之臺中市○○區○○路二段一七 六號前(房屋所有權人為林俊仲),因見該戶大門之右側電 動鐵捲門開關未閉鎖,認有機可乘,詎其可預見於深夜在有 人住居之住宅放火,非但將燒毀該住宅,並可能造成居住在 內之人死亡之結果,竟猶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 意,及縱使導致他人死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殺人故意 ,先按下「開門」控制鍵開啟電動鐵捲門,斯時適有車輛路 過,其為避免遭人起疑,乃在該住宅附近繞行察看,未久始
趁無人注意之際,擅自侵入該住宅一樓屋內,迨如廁後隨即 取出自己所有事先備妥之打火機點燃便條紙,並以此引燃放 置在一樓樓梯間之碎布,而著手實施放火行為,其見碎布確 實開始燃燒並引發火勢後,再按下「關門」控制鍵關閉電動 鐵捲門,迅速逃離現場返回住處。而引燃之火勢旋即於該住 宅內快速延燒,火流沿一樓樓梯垂直往上竄燒蔓延,造成一 樓內部東側居室(樓梯以東)內部堆疊高處物品燒損、上方 採光罩屋頂燒穿燒熔,西側居室(樓梯以西)輕鋼架天花板 燒失掉落,上層木質裝潢天花板以橫樑東側部分燒失較為嚴 重,橫樑水泥被覆受燒剝落泛白,四周水泥牆面受燒泛白, 南側靠牆裝潢櫥櫃中間牆柱以東上層燒失、下層櫃受燒表面 碳化,室內北側堆疊大量紙張表面受燒碳化,中間裝潢隔牆 西側地面有燒損燻黑、地磚接縫處輕微破損剝落跡象;二樓 內部樓梯間北側牆面受燒泛白,牆面水泥被覆向東側(一樓 方向)受燒剝落,樓梯實木扶手嚴重受燒碳化,樓梯口西側 裝潢壁櫃及木門板向東側碳化、燒穿,西側臥室東側門板及 櫥櫃高處向東側碳化、燒穿,西側牆壁上方及天花板處有煙 燻積碳情形,東側餐廳南側牆面中間處向北側(樓梯側)受 燒剝落;三樓內部樓梯間牆面受燒泛白,樓梯實木扶手嚴重 燒失碳化,西側房間四周牆面及屋頂板受燒燻黑、部分漆面 受燒剝落,內部擺設櫥櫃、桌椅、床鋪均呈上半部燻黑碳化 ,東側房間四周牆面靠樓梯側受燒泛白,南側衣櫃、床鋪向 上燒失碳化,致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房屋所有人林俊 仲、使用人林瑞晉及伊配偶簡蕙里、兒子林俊智。且當時正 在二樓睡覺之簡蕙里,因逃生不及而吸入大量濃煙及全身多 處燒灼傷,雖經送醫急救仍於途中不治死亡,而在三樓睡覺 之林瑞晉及林俊智因聞聲驚醒相互呼叫,緊急跳樓逃生,始 未造成死亡之結果而未遂,惟前開火勢仍造成林瑞晉受有雙 下肢燒傷、一氧化碳中毒、前額撕裂傷等傷害;林俊智則受 有雙下肢燒傷、一氧化碳中毒、雙眼灼傷等傷害。嗣經張文 緯發現著火並通報消防隊後,迅速搶救撲滅火勢。(二)王進明另基於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物之各別犯意,先後為下 述放火行為:
⒈於一00年一月十四日凌晨四時五分許之前,徒步行經臺中 市○○區○○路十一之四號洪昆字所營「國光傢具行」騎樓 ,因見騎樓之物無人看管,乃以自備之打火機點燃紙張,再 以紙張引燃棉被鋪蓋之方式,而著手實施放火行為,遭引燃 之棉被旋即開始燃燒並引發火勢,進而延燒洪昆字所有而擺 放於騎樓處之木櫃一個,王進明得逞後隨即離去,造成木櫃 受煙燻黑,覆蓋於木櫃上方之棉被則局部燒失、碳化,致生
公共危險。嗣經路過民眾林靂岑發現著火通報消防隊,並與 友人搶救撲滅火勢。
⒉於一00年一月十五日凌晨三時四十八分許之前,徒步行經 臺中市○○區○○路二之四三號「七星傢具行」騎樓,因見 林育聖使用之車牌號碼八八五八-XL號自小客車(車主為 林恩綺)停放在路旁,乃先將置於騎樓地上之棉被覆蓋於該 車引擎蓋上,再以自備之打火機點燃隨身攜帶之衛生紙後丟 向該棉被,而著手實施放火行為,以此方式燒燬前揭車輛駕 駛座左前方及引擎蓋,致生公共危險,得逞後即徒步在附近 環繞後再回住處。嗣經鄰居陳仁賢發現著火搶救撲滅並通報 消防隊。
⒊於一00年四月五日凌晨二時二十一分許之前,徒步行至臺 中市○○區○○路一段一五0號連秀敏、張明順租屋處騎樓 ,因見放置在騎樓之彈簧床無人看管,即持自備之打火機點 燃路邊撿拾之小紙條後引燃該彈簧床,而著手實施放火行為 ,迨見已引燃起火後,再快速跑回住處,造成擺放於騎樓之 彈簧床棉墊局部燒失、碳化,靠於牆柱之鋼絲骨架、彈簧骨 架則輕微受燒變色,致生公共危險。嗣經鄰居黃鎮江發現著 火通報消防隊,並由附近民眾初期搶救撲滅,再由消防隊進 行後續降溫。
⒋於一00年五月九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之前,徒步行經臺中 市○○區○○路一段二0七號陳一成住處騎樓,因見陳一成 放置在騎樓之廢棄彈簧床無人看管,即持自備之打火機直接 點燃該彈簧床,而著手實施放火行為,見起火後便離開現場 ,造成擺放於一樓南側騎樓之彈簧床與緊靠之鐵捲門因而受 燒,其中彈簧床布質床墊嚴重燒失只剩鋼絲彈簧床座,屋內 一樓大門處則僅受煙燻黑,致生公共危險。嗣經路過民眾洪 瑞迎發現著火後,告知附近全家便利商店員工張文勇通報消 防隊,且由陳一成與鄰居合力撲滅。
⒌於一00年五月九日凌晨一時五十六分許之前,在上開⒋所 示地點放火後,再次徒步至上開⒊所載連秀敏、張明順租屋 處騎樓,因見放置在騎樓之舊彈簧床無人看管,即持自備之 打火機點燃路邊撿拾之小紙條後引燃該彈簧床,而著手實施 放火行為,以此方式燒燬前揭彈簧床,致生公共危險,迨見 已引燃起火後,再步行離開現場。
⒍於一00年五月九日凌晨二時五分許之前,在上開⒌所示地 點放火後,復徒步至臺中市北屯區○○○街一二二巷二號蔡 宗哲、蔡再福住處騎樓,因見晾在騎樓竹桿上之衣服無人看 管,即持自備之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再持以引燃衣服,而著 手實施放火行為,見已引燃起火便徒步返回住處,該竹竿與
吊掛之衣物因而燒燬,致生公共危險。嗣經路過民眾發現起 火後,通報正在臺中市○○區○○路一段火災現場搶救之消 防隊員程竟誌,旋由程竟誌趕往撲滅。
(三)另於一00年五月九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許至一時五十分許 之間,徒步行經臺中市○○區○○路一段三0五號騎樓時, 因見賴錦星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KYO-七八0號重 型機車置物箱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無人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置物箱內之礦泉水一瓶,得手後供己飲用 。
三、嗣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循線追查,於一00年五月十二日 十二時三十分許,持拘票至臺中市○○區○○路三九0號前 ,拘提王進明到案,並扣得王進明所有供本案放火及預備供 放火使用之打火機三個及其為放火或竊盜行為時穿戴之黑色 外套二件、黑色背心一件、藍色條格狀襯衫一件、帽子一頂 、雨傘一支、休閒鞋一雙,經比對監視器畫面後,發現縱火 者之穿著與王進明樣式相同,因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林瑞晉、林俊智、洪昆字、林育聖、連秀敏、陳一成、 蔡宗哲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立法 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 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 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 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 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 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皆具有證據能力。本案下列引用之供 述及非供述證據,於本案辯論終結前,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公訴人及被告王進明、選任辯護人皆不爭執各該 證據之證據能力,且各該證據又查無不法取供之情形,本院 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適合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王進明矢口否認有為犯罪事實欄二所載之犯行,辯 稱:其都沒有做,沒有放火,也沒有偷礦泉水喝,其都不知 道,在警、偵訊問時說什麼都忘記了云云。經查:(一)犯罪事實欄二(一)部分:
⒈被告王進明確有如犯罪事實欄二(一)所載之放火、殺人行為 之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羈押庭訊問時坦承不 諱。節錄如下:
⑴警詢時自白:
被告王進明於一00年五月十二日、十三日第二、三次警詢 時坦白承認:我有在一00年三月二十八日凌晨前往臺中市 ○○區○○路二段一七六號縱火,約二時三十分左右,正確 時間我沒有很確定,我在案發當日走過河北路二段一七六號 時,看見該處大門右側的電動鐵捲門開關沒有關起來,我就 直接按下開門的控制鍵後開啟大門,本來要直接進入屋內縱 火,但是當時因為有車子經過我怕被發現而且我尿急,所以 我沒有直接進入屋內繼續往前走,然後在河北路跟瀋陽路口 文心國小旁的圍牆小便,小便後我再返回河北路二段一七六 號後我就直接進入屋內一樓,我進入屋內後先在廁所上大號 ,上完廁所後我拿自備的打火機跟便條紙點燃,將點燃的便 條紙引燃放置在屋內一樓樓梯處的一些碎布,我看見碎布引 燃後,便離開屋內,在離開時我又將鐵捲門關起來。我是在 一樓樓梯間的地方引火的,我因為一時好玩所以前往縱火, 我知道縱火會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監視器翻拍相片中男 子是我本人無誤等語(見警卷第十四至十六頁、第十八頁背 面)。
⑵偵查時自白:
被告王進明復於偵訊時坦認放火犯行,供承:我是用便條紙 點燃後放火的,我不認識被害人,不知道該處有無人居住, 當時天色很暗,我放火之後,去按了一下開關,門就關起來 ,我就走路回家了,現場模擬照片是我去現場的打扮,是我 當時放火時的穿著,是昨天警方到我家去搜索所搜到的衣物 等詞在卷(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一 一二三六號卷第十七頁)。
⑶本院羈押訊問庭時自白:
被告王進明於本院羈押訊問庭時坦稱:我承認有放火等語( 見本院一00年度聲羈字第四九四號卷第四頁)。 ⒉如犯罪事實欄二(一)所述屬被害人林俊仲所有,由被害人林 瑞晉全家住居使用之臺中市○○區○○路二段一七六號房屋 ,於一00年三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遭人擅自開 啟電動鐵捲門並侵入縱火,火勢旋即於該住宅內快速延燒,
沿一樓樓梯垂直往上竄燒蔓延,造成住宅內部一樓東側採光 罩屋頂燒穿燒熔,西側輕鋼架天花板燒失掉落,四周水泥牆 面受燒泛白,南側櫥櫃上層燒失、下層櫃表面碳化,北側堆 疊大量紙張表面受燒碳化,西側地面燒損燻黑、地磚接縫處 輕微破損剝落;二樓樓梯間牆面受燒泛白,牆面水泥受燒剝 落,樓梯實木扶手嚴重受燒碳化,壁櫃及木門板向東側碳化 、燒穿;三樓樓梯間牆面受燒泛白,樓梯實木扶手嚴重燒失 碳化,牆面及屋頂板受燒燻黑、部分漆面受燒剝落,內部擺 設櫥櫃、桌椅、床鋪燻黑碳化或燒失碳化,致房屋燒毀不堪 使用,且造成被害人簡蕙里死亡,被害人林瑞晉、林俊智受 傷等情,亦據證人即被害人林瑞晉、林俊智於警詢、偵訊時 ,證人即房屋所有者林俊仲於警詢時,證人即報案人張文緯 於警詢時,暨證人即指認者A1於警詢時證述屬實,復有臺 中市政府消防局一00年四月二十八日、檔案編號E一一C 二八C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一份及照片九十二幀在卷足稽 ,另有扣案之打火機三個、黑色外套一件、帽子一頂、雨傘 一支、休閒鞋一雙得佐。而被害人簡蕙里之死亡原因為:甲 、直接死因:濃煙吸入及全身多處燒灼傷,乙、先行原因: 生前火焚,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 相驗明確,製有勘(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 告書各一件,並有照片十八幀存卷得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一00年度相字第五0九號卷第十四至十八頁、第 二二至二五頁、第三一至三四頁、第三九至四三頁),足見 被害人簡蕙里確係因火災死亡無訛。另被害人林瑞晉因前開 火勢受有雙下肢燒傷、一氧化碳中毒、前額撕裂傷等傷害; 被害人林俊智則受有雙下肢燒傷、一氧化碳中毒、雙眼灼傷 等傷害乙節,有卷附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急 診護理病歷、急診病歷等資料(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六號卷第二七至六九頁)足考。 ⒊犯罪事實欄二(一)之火災事故起因,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鑑 定結果,認為:⑴起火戶研判:火災現場臺中市○○區○○ 路二段一七六號係坐東朝西地上三樓店面住宅,坐落於樓高 八層樓之集合住宅大樓「文心小學園邸」內,建築物室內一 至三樓有嚴重燃燒碳化跡象,直上層四樓住戶僅受熱煙燻, 故認起火戶為臺中市○○區○○路二段一七六號;⑵起火處 研判:①勘查起火戶三樓內部樓梯間牆面受燒泛白,樓梯實 木扶手嚴重燒失碳化,西側房間四周牆面及屋頂板受燒燻黑 、部分漆面受燒剝落,內部擺設櫥櫃、桌椅、床鋪均呈上半 部燻黑碳化、下半部完好情形,房間及浴室內燒損情形呈現 愈往高處燒損情形愈嚴重跡象,東側房間四周牆面靠樓梯側
受燒泛白,南側衣櫃、床鋪向上燒失碳化,呈現向樓梯方向 高處燒損火流跡象;②勘查起火戶二樓內部樓梯間北側牆面 受燒泛白,牆面水泥被覆向東側(一樓方向)受燒剝落,樓 梯實木扶手嚴重受燒碳化,樓梯口西側裝潢壁櫃及木門板向 東側碳化、燒穿,並呈愈往高處碳化、燒穿情形愈嚴重跡象 ,西側臥室東側門板及櫥櫃高處向東側碳化、燒穿,內部西 側擺放家具物品及衣物均完好無明顯燒損碳化跡象,僅牆壁 上方及天花板處有煙燻積碳情形,東側餐廳南側牆面中間處 向北側(樓梯側)受燒剝落,呈現向樓梯方向高處燒損火流 跡象;③勘查起火戶一樓內部東側居室(樓梯以東)內部堆 疊物品以高處物品燒損、低處物品較完好,上方採光罩屋頂 燒穿燒熔,西側居室(樓梯以西)輕鋼架天花板燒失掉落, 上層木質裝潢天花板燒失碳化情形以橫樑東側部分燒失較為 嚴重,橫樑水泥被覆受燒剝落泛白,四周水泥牆面受燒泛白 ,南側靠牆裝潢櫥櫃中間牆柱以東上層燒失、下層櫃受燒表 面碳化,室內北側堆疊大量紙張表面受燒碳化,清理南側走 道地面燒損殘留物,其地面大理石地磚大致完好,無嚴重燒 損剝落跡象,中間裝潢隔牆西側地面有燒損燻黑、地磚接縫 處輕微破損剝落跡象;④依據上述三點分析,二、三樓燒損 情形均呈現靠樓梯方向高處燒損嚴重之火流跡象,內部擺放 物品低處較完好,部分仍保有其原色,而一樓西側居室輕鋼 架天花板燒失嚴重,上層木質裝潢天花板亦燒失碳化,呈火 流沿一樓室內樓梯垂直竄燒之火流走向,故排除二、三樓為 起火處之可能性;⑤勘查起火戶一樓樓梯東、西兩側居室燒 損情形比較研析,一樓西側居室燒損情形明顯較東側居室嚴 重,西側居室內中間裝潢隔間牆燒失,西側兩房間均堆放大 量紙張可燃物,西側房間北側堆疊紙張呈向隔間牆方向受燒 傾斜,隔間牆西側地面【標示牌二】有燒損燻黑、地磚接縫 處輕微破損剝落跡象,附近擺放圓形木桌,其桌面僅輕微受 燒,桌面底部則受燒碳化較嚴重呈低處燒損火流跡象,隔間 牆東側地面成堆燒損碳化物,逐層清理時該處【標示牌一】 上層為北側堆疊塌下之餅乾及包裝,底層是天花板燒損掉落 物(含燈具、電源線)及碎屑碳化物,地面大理石地磚僅輕 微燻黑,為另一低處燒損火流跡象,研判起火戶一樓西側居 室【標示牌一】及【標示牌二】呈兩處互不連貫之燃燒低點 ;⑶起火原因研判:調閱火災現場「文心小學園邸」社區監 視器,案發前約凌晨二時三十一分時起火戶一樓電動鐵捲門 不明原因升起約十分鐘後降下,鐵捲門關閉約十分鐘後火場 煙霧開始散出,鐵捲門開閉期間一名身分不詳男子來回行經 起火戶騎樓前四次形跡非常可疑,挖掘採樣起火戶一樓西側
【標示牌二】地磚接縫處下方水泥塊送驗鑑析,鑑定結果未 檢出石油系促燃劑成分;現場燃燒後的跡象呈現兩處不連貫 之起火點,案發前有不明人士來回行經起火戶騎樓數次及起 火戶電動鐵捲門於火災發生前不明原因開啟關閉之異常情形 ,不排除有外人侵入之可能,故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不排除人 為侵入明火引燃火災之可能性乙情,有上開臺中市政府消防 局一00年四月二十八日、檔案編號E一一C二八C一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一份及照片九十二幀附於本院卷一第一一一 頁至第二0六頁得佐。再者,前揭磁磚水泥塊經送鑑定,以 靜態式頂空濃縮法處理後所得之萃取液,注入氣相層析質譜 儀分析結果,未檢出石油系促燃劑一節,亦有內政部消防署 火災證物鑑定報告(鑑定案件編號第0000000號)在 卷可參。
⒋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翻異否認有此部分放火行為 ,然查:
⑴細觀卷附「文心小學園邸」社區監視器擷取畫面翻拍照片十 七幀、臺中市○○區○○路二段一七四號監視器擷取畫面翻 拍照片三幀(見警卷第九十至一00頁),畫面中男子頭戴 帽子、身穿黑色外套(左胸有圖案標誌、下沿為白色)、腳 著黑色鞋面休閒鞋(有條紋圖案、下沿白色)、手撐淺色雨 傘,於一00年三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三十一分許行經臺中 市○○區○○路二段一七六號住宅前面,此時一七六號住宅 電動鐵捲門緩緩上升至完全開啟,於同日凌晨二時三十三分 許,該男子撐傘第二度途經一七六號前面,在附近徘徊後, 旋折返第三度經過一七六號住宅,且臉部朝屋內觀看,嗣於 同日凌晨二時四十一分許步出一七六號住宅,且面朝屋內方 向看電動鐵捲門降下,並於同日凌晨二時四十二分許持傘步 行離開,消失於畫面中,迨於同日凌晨二時五十分許,一七 六號住宅內飄出煙霧。而前開「文心小學園邸」、臺中市○ ○區○○路二段一七四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中,該頭戴帽 子、身穿黑色外套(左胸有圖案標誌、下沿為白色)、腳著 黑色鞋面休閒鞋(有條紋圖案、下沿白色)、手撐淺色雨傘 之男子,經與本案查扣之外套、帽子、休閒鞋、雨傘及被告 身著查扣衣帽模擬案發現場之照片互相對照比較結果(見警 卷第一0一至一0六頁),二者之衣物外觀、身形穿著均一 致,況被告亦於警詢承認:監視器翻拍相片中男子是我本人 無誤(見警卷第十八頁背面),並於偵訊時陳稱:現場模擬 照片是我去現場的打扮,是我當時放火時的穿著,是昨天警 方到我家去搜索所搜到的衣物等詞在卷(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六號卷第十七頁)。從
而,前揭「文心小學園邸」、臺中市○○區○○路二段一七 四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雖未攝得被告正面臉孔,然被告對 於自己之身形、體態、穿著、行經路線地點自有一定之認識 ,衡情應無錯認之虞,且被告亦於警偵時自白有進入屋內放 火之事實,顯見被告當時確係穿戴帽子、黑色外套、黑色鞋 面休閒鞋,侵入臺中市○○區○○路二段一七六號縱火屬實 。
⑵綜合上開各項證據資料參互以觀,本案犯罪時間為凌晨二時 至三時之深夜,斯時理當甚少人往來,而審之卷附監視器翻 拍照片,案發現場除被告外別無他人,是被告於縱火當時係 唯一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中之人,徵諸被告經監視錄影器攝 得之行進路線,於一00年三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三十一分 許至二時四十一分許,曾四度出現於一七六號住宅門前,未 幾於凌晨二時五十分許,一七六號住宅內即飄出煙霧,嗣於 凌晨二時五十九分許消防人員就接獲火警報案,整個過程甚 為緊湊,足見被告確為縱火之人,要係可信無疑。被告於本 院否認犯行,但始終未能提出其於凌晨甚少人出沒時分,為 何身在現場之合理可信緣由,其空言抗辯,核屬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⑶依「文心小學園邸」監視器翻拍照片、臺中市○○區○○路 二段一七四號監視器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一00年 四月二十八日檔案編號E一一C二八C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 書所附照片,可見臺中市○○區○○路二段一七六號一樓擺 放紙張、家具等諸多物品,不論自房屋外觀或內部觀之,均 明顯得知為一般有人居住之住宅,被告為約四十歲之成年人 ,對此自難諉為不知,且其於開啟一七六號電動鐵捲門後尚 且知道避人耳目,先至附近徘徊,不敢貿然進入,則被告辯 解當時天色已暗,不知屋內有無住人云云,自不足採信。再 佐以被告於放火燒屋後逕自離開現場,縱任火勢延燒,且事 實上除造成一樓內部東側居室(樓梯以東)內部堆疊高處物 品燒損、上方採光罩屋頂燒穿燒熔,西側居室(樓梯以西) 輕鋼架天花板燒失掉落,上層木質裝潢天花板以橫樑東側部 分燒失較為嚴重,橫樑水泥被覆受燒剝落泛白,四周水泥牆 面受燒泛白,南側靠牆裝潢櫥櫃中間牆柱以東上層燒失、下 層櫃受燒表面碳化,室內北側堆疊大量紙張表面受燒碳化, 中間裝潢隔牆西側地面有燒損燻黑、地磚接縫處輕微破損剝 落跡象;二樓內部樓梯間北側牆面受燒泛白,牆面水泥被覆 向東側(一樓方向)受燒剝落,樓梯實木扶手嚴重受燒碳化 ,樓梯口西側裝潢壁櫃及木門板向東側碳化、燒穿,西側臥 室東側門板及櫥櫃高處向東側碳化、燒穿,西側牆壁上方及
天花板處有煙燻積碳情形,東側餐廳南側牆面中間處向北側 (樓梯側)受燒剝落;三樓內部樓梯間牆面受燒泛白,樓梯 實木扶手嚴重燒失碳化,西側房間四周牆面及屋頂板受燒燻 黑、部分漆面受燒剝落,內部擺設櫥櫃、桌椅、床鋪均呈上 半部燻黑碳化,東側房間四周牆面靠樓梯側受燒泛白,南側 衣櫃、床鋪向上燒失碳化,該一七六號住宅確已完全燒燬, 無法使用外,亦肇致被害人簡蕙里逃生不及因而吸入大量濃 煙及全身多處燒灼傷致死,暨被害人林瑞晉受有雙下肢燒傷 、一氧化碳中毒、前額撕裂傷,被害人林俊智受有雙下肢燒 傷、一氧化碳中毒、雙眼灼傷等傷勢,此有前揭火災原因調 查鑑定書、照片勘(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 告書、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急診病歷等資料 得參,則被告於放火之初顯已可預見火勢將延燒焚燬房屋並 可能導致屋內人員死亡,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放火離去,任 憑火勢蔓延,被告確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故意及殺 人之未必故意。
(二)犯罪事實欄二(二)部分:
⒈被告王進明確有如犯罪事實欄二(二)所載之放火行為之事實 ,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羈押庭訊問時坦承不諱。節 錄如下:
⑴警詢時自白:
被告王進明於一00年五月十二日第一次警詢時自承:一0 0年一月十四日在臺中市○○區○○路十一之四號「國光傢 具行」店門口的衣櫃、床鋪是我縱火的,我是以打火機點燃 紙張後,再將點燃的紙張去點燃棉被,我看到棉被被我點燃 後就離開了,沒有用助燃劑,只有我一人犯案,我是走路前 往,也是步行方式離開,我縱火後再沿著來的路線走回去住 處,我不認識被害人,因喝完酒胡思亂想才會去縱火。於一 00年一月十五日在臺中市○○區○○路二之四三號「七星 傢具行」,停在店門口的八八五八-XL號自小客車是我縱 火的,我不敢直接去點燃引擎蓋怕會爆炸,我就以打火機點 燃我隨身攜帶的衛生紙後,再將點燃的衛生紙丟在棉被上就 離開了,有無著火我不知道,沒有使用助燃劑,只有我一人 犯案,監視器畫面中縱火離去的男子是我本人沒錯,我是以 步行方式前往,也是步行方式離開,走回住處,我不認識被 害人,因喝完酒胡思亂想才會去縱火。於一00年四月五日 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一五0號店門口彈簧床是我縱火 的沒錯,我是以打火機點燃路邊撿拾的小紙條後,再將點燃 的紙條去點燃彈簧床,我看到彈簧床被我點燃起火後就離開 了,沒有使用助燃劑,只有我一人犯案,我是步行方式前往
的,跑步方式離開,當時我心裡害怕就邊跑邊走沿著來的路 線回去住處,我不認識被害人,是因為好玩才會去縱火。於 一00年五月九日一時五十分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二 0七號住處門口彈簧床是我縱火的沒錯,我是以打火機直接 點燃彈簧床,我看到彈簧床被我點燃起火後就離開了,沒有 使用助燃劑,只有我一人犯案,我是步行方式前往的,也是 步行方式離開現場,我不認識被害人,因為好玩才會去縱火 。於一00年五月九日一時五十六分在臺中市○○區○○路 一段一五0號店門口彈簧床是我縱火的沒錯,我是以打火機 點燃路邊撿拾的小紙條後,再將點燃的紙張去點燃彈簧床, 我看到彈簧床被我點燃起火後就離開了,沒有使用助燃劑, 只有我一人犯案,我是步行方式前往的,也是步行方式離開 現場,我不認識被害人,是因為好玩才會去縱火。於一00 年五月九日二時五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街一二二巷 二號住處門口是我縱火的沒錯,我是以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後 ,再將點燃的衛生紙去點燃晾在竹竿上的衣服,我看到衣服 被我點燃起火後就離開了,沒有使用助燃劑,只有我一人犯 案,我是步行方式前往的,步行方式離開現場,我不認識被 害人,是因為胡思亂想才會去縱火,監視器畫面男子是我本 人沒錯(見警卷第六頁背面至第十頁)。
⑵偵查時自白:
被告王進明復於偵訊時坦承放火犯行,供承:(一00年一 月十四日臺中市○○區○○路十一之四號那件)因時間久了 ,我沒有辦法記那麼多,我在警詢所述實在,沒有共犯,( 一00年一月十五日在臺中市○○區○○路二之四三號那件 )我沒有印象了,我只知道當時現場有棉被,不記得有車子 ,是我自己做的,(一00年五月九日在臺中市○○區○○ 路一段一五0號、二0七號那二件)我只記得在騎樓上是用 打火機點燃衛生紙放在該處,就燒起來了,至於是何處我忘 了,(一00年五月九日在臺中市北屯區○○○街一二二巷 二號那件)有,我的作法與上述的都相同,(一00年四月 五日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一五0號那件)有,我的作 法都一樣等語在卷(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 偵字第一一二三六號卷第十六至十八頁)。
⑶本院羈押訊問庭時自白:
被告王進明於本院羈押訊問庭時坦稱:我承認有放火等語( 見本院一00年度聲羈字第四九四號卷第四頁)。 ⒉如犯罪事實欄二(二)所述放置於騎樓之棉被、木櫃、自小客 車、彈簧床、竹竿、衣服等物品遭人縱火等情,已據證人即 被害人洪昆字、連秀敏、張明順、陳一成、蔡宗哲、林育聖
於警詢時,證人即報案人林靂岑、黃鎮江、張文勇於警詢時 ,證人即發現火災或協助搶救者洪瑞迎、陳仁賢、陳金海於 警詢時,證人即消防隊員程竟誌於警詢時,暨證人即指認者 A1於警詢時證述屬實,復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一00年一 月二十九日檔案編號E一一A一四E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一00年五月四日檔案編號E一一D0五C一火災原因調 查鑑定書、一00年五月十五日檔案編號E一一E0九B一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一00年五月十五日檔案編號E一一 E0九C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各一份及照片二十二幀在卷 足稽,另有扣案之打火機三個、黑色外套一件、黑色背心一 件、藍色條格狀襯衫一件、帽子一頂、休閒鞋一雙得佐。 ⒊犯罪事實欄二(二)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結果如下: ⑴犯罪事實二(二)⒈火災事故起因,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鑑定 結果,認為①起火戶研判:僅擺放於臺中市○○區○○路十 一之四號騎樓處的木櫃與上方覆蓋之棉被受燒,未延燒他處 與建築物,故認為係起火戶;②起火處研判:僅擺放於臺中 市○○區○○路十一之四號騎樓處的木櫃與上方覆蓋之棉被 受燒,其中木櫃僅受煙燻黑,覆蓋於木櫃上方之棉被則局部 燒失、碳化,故研判起火處為覆蓋於木櫃上方之棉被;③起 火原因研判:起火處位於騎樓覆蓋於木櫃上方之棉被附近, 現場並無任何火源經過,故本案若無外來明火火源應不會起 火燃燒,若人為故意以打火機等明火點燃覆蓋於木櫃上方之 棉被應可迅速燃燒造成火警,綜合現場燃燒跡證及火流延燒 路徑分析,研判起火原因不排除人為明火引燃覆蓋於木櫃上 方之棉被造成火警之可能性較大乙情,有上開臺中市政府消 防局一00年一月二十九日、檔案編號E一一A一四E一火 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一份及照片四幀附於本院卷一第五七頁至 第七九頁得佐。
⑵犯罪事實二(二)⒊火災事故起因,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鑑定 結果,認為①起火戶研判:臺中市○○區○○路一段一五0 號僅擺放於騎樓之彈簧床棉墊等雜物受燒,未延燒他處與建 築物,故認為係起火戶;②起火處研判:臺中市○○區○○ 路一段一五0號僅擺放於騎樓之彈簧床棉墊等雜物受燒,故 研判起火處為騎樓彈簧床棉墊堆附近;③起火原因研判:起 火處位於騎樓彈簧床棉墊堆附近,現場並無任何火源經過, 故本案若無外來明火火源應不會起火燃燒,若人為故意以打 火機等明火點燃彈簧床棉墊應可迅速燃燒造成火警,綜合現 場燃燒跡證及火流延燒路徑分析,研判起火原因不排除人為 明火引燃堆放於騎樓之彈簧床棉墊造成火警之可能性較大乙 情,有上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一00年五月四日、檔案編號
E一一D0五C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一份及照片六幀附於 本院卷一第三三頁至第五五頁得佐。
⑶犯罪事實二(二)⒋火災事故起因,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鑑定 結果,認為①起火戶研判:僅臺中市○○區○○路一段二0 七號一戶受燒,未波及他處與緊鄰之建築物,故認為係起火 戶;②起火處研判:臺中市○○區○○路一段二0七號僅擺 放於一樓南側騎樓彈簧床與緊靠之鐵捲門受燒,其中彈簧床 布質床墊嚴重燒失只剩鋼絲彈簧床座,屋內則僅一樓大門處 受煙燻黑,故研判起火處為騎樓緊靠鐵捲門之彈簧床附近; ③起火原因研判:起火處位於騎樓緊靠鐵捲門之彈簧床附近 ,並無任何火源經過,故本案若無外來明火火源應不會起火 燃燒,若人為故意以打火機等明火點燃彈簧床布質床墊應可 迅速燃燒引燃造成火警,綜合燃燒跡證及火流延燒路徑分析 ,研判起火原因不排除人為明火引燃緊靠鐵捲門之彈簧床布 質床墊造成火警之可能性較大乙情,有上開臺中市政府消防 局一00年五月十五日、檔案編號E一一E0九B一火災原 因調查鑑定書一份及照片七幀附於本院卷一第八一頁至第一 0九頁得佐。再者,彈簧床墊燒損殘留物經送鑑定,以靜態 式頂空濃縮法處理後所得之萃取液,注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 析,未檢出石油系促燃劑一節,亦有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