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3294號
TCDM,100,訴,3294,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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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3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武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 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
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蕭訓慧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陳武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武杰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 毒聲字第64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53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334號裁定停止戒 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後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 6682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再次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並於89年12月9 日戒治期滿,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89年12月16日以89年度戒毒偵 字第62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強制戒治部分 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4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 戒治1 年,嗣因法律修正報結,起訴部分則經本院以92年度 訴字第7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1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9 月確定,甫於99年3 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 不知戒絕毒品,於100 年4 月14日為警採尿前回溯1 、2 日 間之某時,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149 號住處內,基 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 於注射針筒內摻水稀釋後再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0 年4 月14日,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員警通知其前往該局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 因陽性反應,始得悉上情。又陳武杰於偵查中主動向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供出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 來源係向賴勳賜購買,經檢察官據以發動偵查,因而於100



年11月28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25606 號對賴勳賜提起公訴, 因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四、附記事項:
被告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 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甫於99年3 月24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 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本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 加重其刑。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主動供 出毒品來源為賴勳賜,使檢察官因而查獲賴勳賜所為販賣第 一級毒品犯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 25606 號起訴書、賴勳賜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存卷可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書記官 蕭訓慧
法 官 呂綺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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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