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30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啟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270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12
月13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文碩
書記官 黃舜民
通 譯 彭勝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
一、主 文:
馮啟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馮啟彰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53號 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而於民國98年9月9日 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 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3月23日期滿執 行完畢釋放。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詎馮啟彰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之犯意,於100年5月28日 某時,在其位於臺中市○○區○○里○○○○街31號住處, 以海洛因摻水注射之方式,非法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5 月28日晚上11時50分許,馮啟彰因另案帶同警方至臺中市○ ○區○○路1段182巷和平橋下起贓後,經其同意採尿驗,結 果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後,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 條 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 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黃舜民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