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2846號
TCDM,100,訴,2846,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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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孟玲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2717、2349、17539、2080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
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鍾孟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鄭家和威爾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威爾登公司)負責 人,與其妻邱怡樺(對外化名陳婉玲)均明知製造西藥品, 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 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 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 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若未經申請領得藥品許可 證,即屬偽藥,不得製造、販賣;2 人竟基於明知為偽藥而 販賣之反覆實施犯意聯絡,自民國98年間起至99年10月12日 止,由鄭家和透過陳淑芬(英文名為SUSAN ),以每盒10顆 新臺幣(下同)600元之價格,向鍾孟玲販入含有「Aminota dalafil」、「Hydroxyhomosildenafil」等西藥成分之不知 名膠囊【該等膠囊係鍾孟玲於98年初至99年4 月底,在彰化 縣社頭鄉○○村○○○路210 號向蕭春聲(已死亡)購買】 ,再由鄭家和委由不知名之印刷廠印製「福力勇保健膠囊」 包裝盒,鄭家和邱怡樺即將該等膠囊置至「福力勇保健膠 囊」外包裝盒內,鄭家和即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 所示之價格,販售「福力勇保健膠囊」予如附表所示之藥局 (鄭家和邱怡樺所違反藥事法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中) 。嗣於100年1月20日,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 ○區○○路2段492巷20號威爾登公司搜索,當場查扣「福力 勇保健膠囊」之銷貨憑單21張、「福力勇保健膠囊」之退/ 換貨單7張、「福力勇保健膠囊」元生藥局商品採購單2張、 「福力勇保健膠囊」新利賀藥局採購單1 張、產品別交易明 細表3張、藥局電話基本資料表1張等物,循線始查悉上情。二、證據:
㈠被告鍾孟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家和邱怡樺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附表所示購入藥局之負責人沈梵庭、李宗原黃國周



陳基流賴雅玲徐銘照林良基侯昌哲鄭智原、李 卉、方瓊玉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行 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9月29日FDA研字第09900520 59號函、99年11月3日FDA藥字第0991414019號函、99年12月 6日FDA藥字第0990076834號函、99年12月1日FDA研字第0990 064108號檢驗報告書及99 年12月21日FDA研字第0990067016 號函及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96年5 月11日衛署藥字第 0960303743號函、被告鍾孟玲庭提之郵局一般包裹託運單及 宅急便包裹託運單、彰化銀行北斗分行函附蕭涔湲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函附被告鍾孟玲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各1份、福力勇保健膠囊外包裝盒照片3張。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鍾孟玲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 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肆 月。緩刑貳年。檢察官並與被告另合意被告應於民國100 年 12月31日前支付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下同)6 萬 元,待被告繳納上開公益捐後,再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且被告亦已於100年12月19 日依上開協商條件繳納6 萬元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此有被 告提出刑事陳報狀所附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紙在卷可證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 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購入者 │數量│販賣價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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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1月11日 │臺中市○區○○路│宏達藥局│3盒 │每盒1000元 │
│ │ │370號 │(負責人 │ │ │
│ │ │ │:洪梵庭│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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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6月至9月 │臺中市西屯區河南│新利賀藥│7盒 │每盒1000元 │
│ │ │路2段297號 │局(負責 │ │ │
│ │ │ │人:李宗│ │ │
│ │ │ │原) │ │ │
├──┼──────────┼────────┼────┼──┼──────┤
│ 3 │99年3月22日至99年9月│臺中市清水區文昌│康達國際│6盒 │每盒900元 │
│ │30日 │街34號 │連鎖藥局│ │ │
│ │ │ │清水店( │ │ │
│ │ │ │負責人:│ │ │
│ │ │ │黃國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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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8年2月10日至99年4月│臺中市北屯區軍功│佳美藥局│40至│每盒1000元 │
│ │28日 │路2段185號 │(負責人 │50盒│ │
│ │ │ │:陳基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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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8年6月24日至99年10 │臺中市西屯區西屯│元生藥局│30盒│每盒900元 │
│ │月 │路2段282之24號 │(負責人 │ │ │
│ │ │ │:賴雅玲│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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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2月9日至99年9月7│臺中市北屯區平德│美得康藥│15盒│每盒900元 │
│ │日 │路122巷1號 │局(負責 │ │ │
│ │ │ │人:徐銘│ │ │
│ │ │ │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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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5月21日至99年11 │臺中市北屯區崇德│弘映藥局│50盒│每盒1000元 │
│ │月9日 │路2段467號1樓 │(負責人 │ │ │
│ │ │ │:林良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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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1月至99年10月 │臺中市北屯區興安│舒康健保│30至│每盒900元 │
│ │ │路1段252號 │藥局(負 │50盒│ │
│ │ │ │責人:侯│ │ │
│ │ │ │昌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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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9年2月5日至99年6月 │臺中市○區○○路│宏原健保│15盒│每盒900元 │
│ │22日 │2段71號 │藥局(負 │ │ │
│ │ │ │責人:鄭│ │ │
│ │ │ │智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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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9年8月至99年11月29 │臺中市大雅區民興│賜元藥局│6盒 │每盒1000元 │
│ │日 │街155號 │(負責人 │ │ │
│ │ │ │:李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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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0年1月11日 │臺中市北屯區東山│政大安藥│3盒 │每盒1000元 │
│ │ │路1段216之2號 │局(負責 │ │ │
│ │ │ │人:方瓊│ │ │
│ │ │ │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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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9年10月4日至99年10 │臺中市南屯區大隆│元生藥局│6盒 │每盒900元 │
│ │月18日 │路115號 │(負責人 │ │ │
│ │ │ │:賴雅玲│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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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爾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