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497號
TCDM,100,訴,1497,2011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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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韋杰
      曾錫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律師
      蔡宜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459號)及移送併案辦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偵字第3133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韋杰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判決確定後陸月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曾錫東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韋杰係「立慶國際商行」(下稱立慶商行,址設臺中縣梧 棲鎮【現改制為臺中市梧棲區○○○路○ 段369 號3 樓之11 )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負有據實申報稅捐之義務,其基於 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立慶商行並未實際向「偉宏實業有限 公司」(下稱偉宏公司,登記負責人林炳宏業於99年4 月12 日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進貨,竟自民國(下同)97年11 月某日起至98 年2月某日止,在不詳地點,由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李木臨(查無年籍資料)處,取得由偉宏公司 所虛偽開立之如附表1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7紙,銷售金 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1,867,170元,充當立慶商行之進項 憑證使用,並經立慶商行全數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額593,362 元(上開稅額業經立 慶商行於98 年11 月2 日補繳完畢),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曾錫東係「冠棋有限公司」(下稱冠棋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街11號)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負有據實申報營業 稅之義務,其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 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分別基於逃漏冠棋公司稅捐及幫助如



附表2 編號1 至3 、5 至25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在 冠棋公司實際係銷售成衣予附表二編號1 至3 、5 至25所示 營業人之情形下,自97年5 月間某日起至98年2 月間某日止 ,虛偽自偉宏公司取得如附表2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98 紙(起訴書誤載為320 紙),將其中如附表2 編號4 所示之 44 張 發票由冠棋公司自行保留,其餘254 張統一發票分別 交予附表2 編號1 至3 、5 至25所示之營業人,充當冠棋公 司及如附表2 編號1 至3 、5 至25所示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使 用,並經附表2 所示之營業人全數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 ,銷售金額合計達155,468,598 元(起訴書誤載為155,459, 258 元),扣抵銷項稅額合計7,772,982 元,足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劉韋杰曾錫東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 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 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規定,經合議庭 評議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 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 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韋杰曾錫東分別於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6、44、73、84頁);核 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慧筑於國稅局時談話之紀錄、偵訊時所 為之供述、證人林清雲鄧運軒羅精忠王明琳田世康鄭清淵高松山林清雲陳慶宗薛正欽、王淑惠、吳 松榮、吳進益、周蕙玲侯淑蘭黎碧玲簡連梭蘇峰賢 於偵訊時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偉宏實業涉案事卷證第288-291 、331-333 頁,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459號卷第36、39-41 頁,99 年度他字第3183號卷一第37-39 、45-47 、58-60 、93-95 、104-106 、129-133 頁);並有偉宏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 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及銷項去路明細、進銷交易流程圖、偉宏 公司97年1 月至98年6 月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及 彙整表、97年及98年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



核清單、偉宏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有限公司設立 登記表及相關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相關資料、財政 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36517號、第0000 000000刑事案件告發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 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國稅審四字第0980 025807號、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川崎實業有限公司取得偉宏公 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影本及之支票影本、立慶商行取得 偉宏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影本、出貨單、立慶商行劉韋 杰之彰化商銀大甲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 號轉帳證 明、彰化銀行信用狀資料明細查詢、偉宏公司於彰化商銀臺 中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帳 號資料、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98年9 月16日彰甲字第0982 223 號函及檢附客戶基本資料、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彰化 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8年9 月14日彰臺中字第0982269 號函及 檢附之偉宏公司98年2 月18日取款憑條、對方科目傳票影本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99年4 月30日彰甲字第0990943 號 函及檢附之立慶商行劉韋杰支票存款帳戶帳號第00-0000000 號所簽發之支票號碼EN0000000 號、EN0000000 號支票正反 面影本、兌領人開戶資料、偉宏公司金融機構交易明細、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四字第0990021545號告發書 、偉宏公司取具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王淑惠(臺 灣克力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之曾錫東名片、高雄銀行入戶 電匯匯款回條⑵、西河物流倉儲有限公司集貨托運單4 張、 吳松榮(鼎而盛實業有限公司提出之與偉宏公司售貨合約、 出貨單、統一發票影本、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裁處書編號第Z0000000000000號裁處書 及營業稅違章(406 )核定稅額繳款書、承諾書、吳進益( 仕益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 營業稅違章(406 )核定稅額繳款書、黎碧玲(富而順實業 有限公司)提出之與偉宏公司合約書、統一發票、出貨單、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裁處 書編號第Z0000000000000號裁處書及營業稅違章(406 )核 定稅額繳款書、承諾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 審四字第0990022558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 及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8020138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財政部 臺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裁處書(永力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漏稅額36,498元)、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查核 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案件報告表、適用減 免處罰標準違章案件處理意見表及說明書(安驊貿易有限公



司進項金額35,200元、稅額1,760 元)、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及說明書(駿紡紡織品國際有限公 司進項金額15,200,稅額760 元)、揚格有限公司進項發票 明細、統一發票影本、出貨單、存摺交易明細、領款單、買 賣合約書、進口報單、偉宏公司統一發票明細、立得威企業 有限公司代工合約書、第一銀行支票存款對帳單、支票正反 面影本、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第一商業銀行存款 憑條、採購單、銷貨確認單等、浩恩股份有限公司進銷存明 細(97年10月至12月)、統一發票影本、彰化銀行匯款回條 聯、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出貨單、請款單、營業 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買賣合約書、彰化銀行 存款憑條等、冠棋公司96年度出貨單34張、97年度出貨單28 張(客戶立得威企業有限公司)、偉宏公司出貨單35張(客 戶冠棋公司)、偉誠服飾有限公司大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401 )(偉誠服飾有限公司97年7-12月,大偉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9-12月)、第一商業銀行付款人及收款人資料、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冠棋公司 進口報單(97年1 月-8月)、第一銀行大同分行帳號第0000 0000000 號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大同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 號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及交 易明細、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存摺影 本及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 00000000 號活期 存款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出貨單、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 聯、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及匯款申請書回條、合作金庫 銀行大稻埕分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二)、臺灣銀行無 摺存入憑條存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 緝字第786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 國稅局偉宏實業涉案事卷證第1-27、68-87 、88-111、134- 138 、153-155 、191-196 、202-207 、211 -223、228-22 9 、240- 248、268-271 、277-278 、280 、512-513 、30 0 -330、518-523 、549-550 、585 、589-596 、597-599 、605-608 、610-623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他字第3183號卷一第16-26 、143-145 、156-157 、146-15 4 、155 、159-171 、173-176 頁、99年度他字第3183號卷 二第14、15-21 、30-149頁、99年度他字第3183號卷三第1- 140 、142-194 頁及證物袋、99年度他字第3183號卷四第2- 27、29-211頁、100 年度偵字第2459號第54頁),堪認被告 劉韋杰曾錫東之自白,應屬可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其 等2 人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 月27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修正 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 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1.公司 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2.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 之董事或理事。3.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4.其他非 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 增加第2 項規定:「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 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查被告劉韋杰於偵訊中陳 稱:其負責立慶商行進、出貨之管理,清楚公司業務,為登 記及實質負責人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 字第3183號卷一第66頁),被告曾錫東亦於本院審理時陳述 :其為冠棋公司登記及實質負責人無誤(見本院卷第88頁) ,顯見無論依修正前、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被 告劉韋杰曾錫東均有該條之適用,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並 無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而應予適用。次按共同正犯,係共 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 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 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件;參與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 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 任。又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 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 ,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又按公司為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應繳交營業稅,為稅捐稽徵法之納 稅義務人。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 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 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 41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 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 之考慮,同法第47條第1 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 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 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 責任,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無從成立牽 連犯關係,而應分論併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025號 、91年度臺上字第2093、3130號判決意旨供參)。(一)核被告劉韋杰所為,係犯稅捐稽微法第47條第1 款、第41



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劉 韋杰與同案被告林慧筑雖均為立慶商行之實質負責人(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3183號卷一第66頁 ,100 年度偵字第2459號卷第37頁),且均參與前開犯罪 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 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 ,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故於此情 形而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於「代罰」之性質,其既非 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已敘述如前,故當無所謂與他人 有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可言(最高法院90年度 臺非字第233 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劉韋杰與同案被告 林慧筑間自不成立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又被告劉韋杰 所犯如附表1 所示各次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而逃漏稅捐之犯 行,係時間緊接,手段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另按 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 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 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或附隨業務行為;又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2 月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 項發生之會計憑證,要無論以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罪餘地(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5453號、74年度臺上字 第3953號、95年度臺上字第1477 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 被告劉韋杰替立慶公司填載營業稅申報書部分,並非刑法 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罪行,本院 就該部分起訴之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 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劉韋杰素行尚佳 ,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紙在 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2頁),身為立慶商行之登記及實質 負責人,竟為立慶商行逃漏稅捐,而取得並無實際交易之 偉宏公司如附表1 所示發票27紙,充當進項憑證,據以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而逃漏稅捐,所逃漏之稅額達50餘 萬元,惟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犯罪,立慶 商行業於98年11月2 日補繳逃漏之營業稅款593,362 元( 見本院卷第33頁),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復本院審酌被告劉韋杰並無前案紀錄,未曾因故意犯罪 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頁),其業經坦承犯 行,已如前述,信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修 正後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 以勵自新。又為收培養被告正確法律觀念之效,本院乃依 刑法第74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於本判決確定後 6 月內,應向公庫支付2 萬元,如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 緩刑負擔條件情節重大者,前所宣告之緩刑即可能遭到撤 銷,附此說明。
(二)核被告曾錫東所為係犯稅捐稽微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 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曾錫東所犯 上開2 罪間,應分論併罰,蓋依前揭實務見解之意旨,稅 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公司 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自 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無從成立一罪關係 ,起訴意旨認被告曾錫東所犯前揭2 罪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容有誤會。再被告曾錫東所犯如附各次取得不實統一發 票提供冠棋公司,及幫助附表2 編號1 至3 、5 至25所示 營業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時間緊接,手段相同,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分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 為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曾錫東並無前案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13頁),其身為冠棋公司之登記及實質負責人,竟 為冠棋公司逃漏稅捐及幫助如附表2 編號1 至3 、5 至25 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而取得並無實際交易之偉宏公司如 附表2 所示發票298 紙,充當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因而逃漏稅捐,所逃漏之稅額高達777 萬2,98 2 元,且迄今雖代為補繳附表2 編號7 、8 、11、15、16 所示公司因逃漏稅捐而遭科罰之稅款完畢,有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 0年6 月21日中區國稅沙鹿三 字第1000016265號函及附表2 編號7 、8 、11、15、16所 示公司出具之證明資料在卷可據(見本院卷第33、34、90 -94 頁),然冠棋公司因本案所欠繳之漏稅金額2,098,24 1 元及罰鍰5,245,602 元仍遲未繳納(見本院卷第81頁) ,暨考量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罪、態度



尚可,與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併辦意旨另略以:被告曾錫東為冠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 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冠棋公司無銷貨之營業事實,竟 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6 年5 月間起至98年2 月間止,開立不實之冠棋公司統一發票 ,銷售額共計1 億6,760 萬5,405 元,並提供此性質上屬會 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富而順實業有限公司、鼎而盛實業 有限公司、立得威企業有限公司和慶國際有限公司、立元 實業有限公司、臺灣旅狐有限公司、揚格有限公司、坦峰有 限公司、力泰服裝行揚格保羅有限公司及菘柏實業有限公 司(下稱富而順等11家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 ,富而順等11家公司並持冠棋公司所開立之上開不實統一發 票,申報抵扣銷項金額及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富而順 等11家公司逃漏營業稅838 萬283 元,因認被告曾錫東涉犯 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與本案犯罪事 實,為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云云。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 係關於被告曾錫東與上開富而順等11家公司並無實際交易, 卻「自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與本案被告曾錫東係 「向偉宏公司購買」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冠棋公司及附表 2 編號1 至3 、5 至25營業人進貨憑證使用之行為,顯然迥 異,並無併辦意旨所指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亦無任 何像想競合犯或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可言,故應為本案 起訴效力所不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 另行偵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
│附表1、立慶國際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取得之偉宏公司不實發票明細 │
├───────┬──┬──────┬─────┬─────┬───────┤
│ 發 票 年 月 │張數│ 銷售額合計 │ 稅額合計 │ 發票號碼 │ 備 註 │
├───────┼──┼──────┼─────┼─────┼───────┤
│97年11月至12月│12張│ 5,200,100元│ 260,007元│CU00000000│立慶商行欠繳稅│
│ │ │ │ │CU00000000│額合計592,362 │
│ │ │ │ │CU00000000│元,已於98年11│
│ │ │ │ │CU00000000│月2 日補繳完畢│
│ │ │ │ │CU00000000│。 │
│ │ │ │ │CU00000000│ │
│ │ │ │ │CU00000000│ │
│ │ │ │ │CU00000000│ │
│ │ │ │ │CU00000000│ │
│ │ │ │ │CU00000000│ │
│ │ │ │ │CU00000000│ │
│ │ │ │ │C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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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月至2月 │15張│ 6,667,070元│ 333,355元│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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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27張│11,867,170元│593,36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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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實際與被告曾錫東交易,卻取得偉宏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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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合計 │營業稅額合計│ 發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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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浩恩股份有限│97年9 月至│ 24 │ 16,814,329元│ 840,717元│BU00000000│
│ │公司00000000│97年10月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97年11月至│ 18 │ 12,956,452元│ 647,824元│CU00000000│




│ │ │12月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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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鳳純國際貿易│98年2月 │ 1 │ 62,080元│ 3,104元│DU00000000│
│ │有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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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永力誠企業股│97年10月 │ 1 │ 729,950元│ 36,498元│BU0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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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冠棋有限公司│97年5月至6│ 15 │ 9,007,920元│ 450,397元│ZU00000000│
│ │00000000 │月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97年8月 │ 35 │ 22,905,180元│ 1,145,260元│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97年9 月至│ 16 │ 10,051,680元│ 502,584元│BU00000000│
│ │ │10月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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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駿紡紡織品國│98年2月 │ 1 │ 15,200元│ 760元│DU00000000│
│ │際有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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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立得威企業有│97年8月 │ 4 │ 1,734,780元│ 86,739元│AU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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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力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得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而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格保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誠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