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源村
具 保 人 楊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執聲沒字
第311號、100年度執字第12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秀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源村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於具保人楊秀美繳納現金後,已 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三、經查:受刑人林源村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 萬元,於具保人楊秀美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受刑人經 保釋後,所犯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執行 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執字第12305 號案件向其戶籍地址嘉義縣六腳鄉永賢村竹子148號之2、居 所地址臺中市○○區○○路1段649號6樓608室傳喚執行,經 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函覆前往拘提被拘人未獲, 又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 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 收據、該署送達證書、拘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 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 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等資料影本在 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 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 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