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瀅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0年度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陸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 被告陳瀅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經不起 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 含袋重1.88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結晶物3 包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 重計0.9676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在卷可 稽,係屬違禁物,為查獲之毒品,依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 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慧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