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934號
TCDM,100,簡,934,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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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9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威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568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立威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有關前科部分之記載 更正為「陳立威前於民國98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 院以98年度訴字第71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3月、5月 、2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9年4月 30日執行完畢」;第7列有關「華碩牌筆記型電腦」之記載 後補充「【型號:K40VXT30DD-LIQVTA,序號:K40IN,價值 約新臺幣(下同)25,000元】」;另補充證據「被告陳立威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陳立威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被告 有如前述記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 故意犯本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利用向告訴人黃琬淳借 用筆記型電腦之機會,予以侵占後加以典當,使告訴人受有 財產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兼衡以其素行、高中畢業之教育 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狀況 (見卷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欄之記載)、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侵占所得利益,暨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調 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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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