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363號
TCDM,100,簡,363,201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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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聰
輔 佐 人 吳飛龍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林正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7
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易字第278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文聰連續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吳文聰係臺灣特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縣太平市○ ○路1068巷之1,下稱特產公司)董事長,負責綜理特產公司 業務、財務、人事等事務,受特產公司及全體股東委任處理 公司事務。其明知身為特產公司負責人受股東委託經營,理 應恪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竟利用其實際掌管特產公司財務 之機會,見特產公司自(改制前)臺中縣政府領取得來存放在 三信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土地徵收 款已有新臺幣(下同)7449萬3620元,竟(一)基於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4月7日起至95年 3月29日止,連續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土地徵收款侵占 ,挪供其子吳雲龍使用。(二)又另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時間,將 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各該土地徵收款侵占後,挪供為清償吳 雲龍貸款及吳文聰個人投資理財金之使用,以此方式分別侵 吞前開特產公司之土地徵收款,足生損害於特產公司及其股 東。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吳文聰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100年5月30日行準備程 序認罪之自白。
(二)告發人吳旭峰、證人吳飛龍吳雲龍於偵查中之證述。(三)臺中縣政府93年4月9日府地區徵字第0930097335號函影本、



三信商銀商業銀行客戶帳卡明細單、財金系統匯出統計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財產目錄、出售或報廢 資產明細表、93年度免徵所得稅支出售土地增益計算表、資 產負債表影本、臺中商業銀行吳文聰活期存款交易明細、臺 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存單存款新開戶登錄單 代收入傳票影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轉帳收入傳票、支出傳 票、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表、放款結清帳戶查詢表、逾 期案件收回款項沖帳明細表影本、臺中商業銀行晁裕股份有 限公司交易明細。
(四)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華南商業銀行匯款 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並與被害人臺灣特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吳文慶吳文華 、吳茂松、吳俊超、吳明峰之繼承人(即何麗芳吳志紘吳志陞)、吳青峰吳旭峰吳奇峰等人成立調解,有本院 100年度司中調字第1082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按,並按 上開調解內容全部履行完畢,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 可憑,衡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 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6條、第336條第2項、( 修正前、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修正前)第51 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匯款人 │ 受款人 │金額 │備註 │
├──┼──────┼────┼───────┼─────┼─────┤
│1 │94年4月7日 │吳文聰吳雲龍 │349萬2500 │為吳雲龍所│
│ │ │ │ │元 │使用 │
├──┼──────┼────┼───────┼─────┼─────┤
│2 │94年9月30日 │吳雲龍 │永裕電化工業股│94萬6911元│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3 │95年11月2日 │吳雲龍 │永裕電化工業股│268萬1466 │ │
│ │ │ │份有限公司 │元 │ │
├──┼──────┼────┼───────┼─────┼─────┤
│4 │95年3月29日 │吳雲龍 │臺灣中小企業銀│183萬元 │清償永騰廣│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告事業有限│
│ │ │ │ │ │公司之貸款│
├──┼──────┼────┼───────┼─────┼─────┤
│5 │95年7月18日 │臺灣特產│永祥汽車貨運股│262萬9868 │ │
│ │ │工業股份│份有限公司 │元 │ │
│ │ │有限公司│ │ │ │
├──┼──────┼────┼───────┼─────┼─────┤
│6 │96年6月14日 │吳雲龍新竹國際商業銀│626萬5507 │清償吳雲龍
│ │ │ │行臺中分行(業 │元 │之貸款 │
│ │ │ │經改制為渣打國│ │ │
│ │ │ │際商業銀行文心│ │ │
│ │ │ │分行,起訴書誤│ │ │
│ │ │ │載為渣打銀行臺│ │ │
│ │ │ │中分行) │ │ │
├──┼──────┼────┼───────┼─────┼─────┤
│7 │96年11月13日│吳飛龍 │晁裕股份有限公│1305萬元 │ │
│ │(起訴書誤載 │ │司 │ │ │
│ │為11月3日) │ │ │ │ │
├──┼──────┼────┼───────┼─────┼─────┤
│8 │96年11月15日│吳飛龍 │晁裕股份有限公│70萬元 │ │
│ │ │ │司 │ │ │
├──┼──────┼────┼───────┼─────┼─────┤
│9 │97年1月11日 │吳文聰吳文聰 │500萬元 │購買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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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