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權
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
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國權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國權為臺中市○區○○街莒光新城第 2屆管理委員會(下稱莒光新城管委會)第8棟之管理委員, 告訴人梁成則係莒光新城管委會之主任委員。詎被告於民國 98年12月18日16時25分許,為阻止告訴人陪同內政部相關人 員搭乘電梯前往莒光新城第5棟頂樓勘查防漏工程現場時, 竟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於告訴人及內政部相關人 員甫進入該社區第5棟之電梯內欲上樓之際,強行以其手腳 及身體擋住電梯口,並在電梯門口與告訴人梁成等人理論爭 吵,經告訴人梁成等人口頭制止後,被告仍置之不理,以此 強暴方式阻擋前開電梯關門長達78秒,致使該電梯無法關上 ,而妨害告訴人等人使用該部電梯上樓之權利等語,而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 足資參照)。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 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 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 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 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再按以 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為刑法第304條第1 項強制罪之規定。由於強制罪係屬概括性之構成要件,可資 判斷該當強制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範圍相當廣闊,故在強制 罪之犯罪判斷,需從事違法性判斷,將不具違法性之構成要 件該當行為,排除於強制罪處罰範疇之外。外國立法例如德 國刑法第240條除設第1項與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規定相 當外,尚設第2項:「若暴力之運用或惡害之脅迫與其所欲 達到之目的相較之下,得視為可非難者,則其行為係違法」 之規定,即為強制罪之違法性規則,作為違法性判斷之用。 我國學者亦認強制罪之成立應經上開違法性判斷,故強制行 為之違法性乃決定於強制手段與強制目的之關係上,亦即以 目的與手段關係作為判定是否具有違法性之標準,若就強暴 脅迫之手段與強制目的兩者彼此之關係上,可評價為法律上 可非難者,亦即以強制手段而達成目的之整體事實,係社會 倫理之價值判斷上可責難者,則該強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 參閱林山田,刑法各罪論,第594至596頁)。而對於「手段 -目的-關連」之可非難性之判定,有下述幾個原則:㈠欠缺 關連原則:如果行為人所用之手段,與其所要致力之目的, 欠缺內在的關連,則具有可非難性。反之,如果手段與目的 間具有內在關連,即無可非難性。㈡輕微原則:行為人所為 之強制如果只是輕微的影響,則此種強制行為,不具備有可 非難性。㈢利益衡量原則。㈣違法性原則。㈤自主原則(參 閱陳志龍,開放性構成要件理論,臺大法學論叢第21卷第1 期,第141至169頁)。是以對強制罪違法性之判斷,應就強 暴、脅迫之手段與強制目的兩者彼此之關係是否具有關連性 為判斷,且行為人所為之強制行為如果只是造成輕微之影響 ,則此種強制行為仍不具應以國家刑罰權加以制裁之可非難 性,即不得逕以強制罪相繩,以避免造成一般人民在生活中 動輒得咎之情形。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無非係 以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訴、證人王茂集於警詢中之證述、現 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其翻拍照片4張等資為論據。四、訊據被告固承認其與告訴人等人於98年12月18日下午4時25 分許在莒光新城第5棟之電梯口發生爭執,惟否認有犯強制 罪之犯行,辯稱:莒光新城社區頂樓承包商施工不良,內政 部委託綠建築中心查勘人員陳靜美僅做抽樣查勘,並非全部 查勘,被告身為社區管理委員,與社區其他管理委員、住戶
一再向管委會主任委員即告訴人反應,均未獲理,被告為改 正施工瑕疵,避免查勘人員受蒙蔽,始向查勘人員陳靜美陳 情、投訴,其過程理性平和,陳靜美亦無任何感到畏怖或權 利受損,告訴人恣意獨斷,不容異見,為打壓異己,以刑事 恫嚇被告,掩飾工程瑕疵。被告進退電梯係因告訴人之獨斷 ,被告為避免綠建築人員遭告訴人誤導,故陪同綠建築人員 上樓,又因被告曾遭告訴人透過廠商提出1次刑事告訴,故 被告不敢一個人獨自上樓,要求戴龍寺陪同上樓,戴龍寺以 電梯坐不下而未進入,李學源又要求被告一定要上樓,甚至 告訴人推擠被告阻止被告同搭電梯,導致被告進入電梯係李 學源之要求,退出電梯係告訴人之要求,一人上樓又不盡妥 適,故進退兩難,並非阻擾電梯開關。被告進入電梯陪同陳 靜美等人係行使管委會委員之職權,而非妨害他人行使權益 。被告當時係站在電梯外面與在電梯裡面之陳靜美說話,沒 有阻止電梯上樓等語。經查:
㈠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出之有關98年12月18日 下午在莒光新城第5棟之錄影光碟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提 出之於前開時地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而由前 開勘驗結果可知,告訴人與戴龍寺原在電梯外即持續對話, 嗣告訴人及陳靜美等共6人陸續進入電梯內,並於16時16分 17秒進入電梯完畢。被告旋亦進入電梯內,並在電梯內舉手 招呼電梯外之人進入,並說:「來來,進來,進來」。而戴 龍寺則說:「坐不下,坐不下」,被告則於16時16分25秒步 出電梯,隨後又馬上於16時16分26秒轉身狀似欲進入電梯, 李學源說:「沒有,你進去,你進去啊,你進去啊」,惟被 告並未進入,而係於16時16分28秒時側身靠在電梯門口處, 面向電梯內,電梯門於16時16分29秒欲關上,因為碰到被告 而未關上,而被告稍微抬起右手臂壓住右側電梯門,以此方 式擋住電梯門關上,而自此時起,被告均對著電梯內之告訴 人及陳靜美陳述有關莒光新城作頂樓防熱工程之相關事項, 另在被告擋住電梯門關上時,戴龍寺則站被告旁邊,亦對著 電梯內之人陳述有關莒光新城作頂樓防熱工程之相關事項。 告訴人於16時16分43秒伸手將站在電梯門口處之被告向外推 開,被告之身體乃移動至電梯門外,被告並說:「你不要推 我喔!」,而被告之右手手掌背面靠著電梯門,電梯門於16 時16分44秒時欲關上,因被告之手掌置於電梯門處而未關上 。而告訴人抬起右手說;「你站那邊嘛,對不對,你站這邊 關不住嘛」,李學源說:「你坐進去,你坐進去嘛」,此時 告訴人仍站在電梯內,被告仍站在電梯外對著電梯內之人陳 述,隨後被告於16時16分47秒時放開置於電梯門處之右手,
被告又持續面向電梯內之陳靜美說話,告訴人於16時16分53 秒用右手再次去按電梯之按鈕,此時被告身體向前微傾,並 用右手臂壓住電梯門,電梯門因此無法關上,告訴人持續按 住電梯按鈕,而電梯門至16時17分5秒時均因碰到被告之右 手臂而無法關上,同時間被告持續對著電梯內之人說話。告 訴人於16時17分5秒時以右手按住電梯之按鈕,並舉手招呼 被告及戴龍寺身後之王茂集進入,此時電梯門於16時17分7 秒時欲關上,因碰到被告右手臂而又打開,而王茂集於16時 17 分9秒時從被告及戴龍寺中間穿越並進入電梯內,被告及 戴龍寺同樣站在電梯門口處對著電梯內之人說話,電梯門於 16 時17分13秒要關上,卻因碰到被告而未關上。而被告及 戴龍寺在電梯外持續對電梯內之人說話。王茂集約於16時17 分22 秒時說:「請你們不要擋門」,而告訴人亦站到電梯 門口處說:「不要擋門」,被告旋即稍微向後,沒有靠著電 梯門,電梯門乃於16時17分24秒關上。而自該電梯門關上後 至上樓後再度打開之間,告訴人則均係在對電梯內之人說話 。
㈡而證人梁成、王茂集、陳靜美、李學源及戴龍寺分別證述如 下:
⒈證人梁成於偵查中結證稱:當時伊一直請被告將手腳拿開, 不要影響我們工作,被告回答你推我幹什麼,伊說你再這樣 ,伊要報警,後來伊有報警,被告才鬆手等語(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7691號卷〈 下稱偵27691號卷〉第26頁)。於本院結證稱:伊於98年12 月間為莒光新城管委會的委員。我們於98年12月18日下午4 點30分許,在莒光新城第5棟門口進入電梯花了78秒鐘,過 程如下:當伊、內政部之代表陳靜美及另外伊已經不記得名 字之內政部代表2人,永茂公司之代表1人,我們5人進入電 梯後,被告隨即用手、腳卡住電梯之門空隙和門檻,伊以主 委之身分,要求被告將其的腿拿開,被告置之不理,伊再請 被告將手拿開,要求被告不要妨害我們的工作,被告還是置 之不理,我們就報警處理,後來1分鐘之後,管委會之幹事 王茂集就請被告不要擋在門處讓他進來,因為王茂集之身體 比較高大,故王茂集就進入電梯。78秒是從我們5人走進電 梯,直到電梯門關起來為止,總共78秒。伊進入電梯有按關 門之按鈕,亦有按14樓的按鍵,惟都沒有效,因為被告的腳 就踩在電梯之門檻上,手撐在電梯之門空隙,故電梯門就無 法關上。當天伊在電梯裡面本來跟被告表示要報警,伊在電 梯門關起來之後,伊有撥電話報警,之後我們上頂樓後,管 區警員就來了。當時伊請被告不要站在電梯門口總共有2次
。當時被告就一直喋喋不休,被告所說的話,詳細情形伊不 記得,惟應該是有關對於進行查核驗收之言論,被告是先對 著電梯內所有的人講,亦包括來驗收之陳靜美及伊。在前開 爭執過程當中,伊有聽到李學源叫被告進去電梯的話。伊當 時確實係打電話向管區報警,惟報警之時間伊不記得是否在 電梯內立即報警。伊打完電話之後,被告確實有讓開,才讓 王茂集進來。被告從98年8月18日開始動工時就開始質疑該 工程,整個過程都質疑,包括驗收在內。故當天從我們5人 進入電梯之前,被告就已經不太正常,在進入電梯之前,被 告就跟陳靜美說你今天來的目的做什麼,請告訴我,陳靜美 沒有回答,被告就問是驗收還是查核,陳靜美就回答是查核 ,之後我們就進入電梯。因為我一聽到被告對陳靜美如此說 ,就知道今天的驗收工作很困難,伊就嚇到了,故記得很清 楚。因為伊最主要目標是讓當天之驗收可以順利過關,伊只 記得伊對被告說,請你將你的手拿開,被告就說你推我做什 麼,伊最記得此句話,之後被告就高分貝的講話,喋喋不休 ,伊就沒有注意他在說什麼。被告就是要阻止我們進行查核 及驗收,我們當天要查核第1棟至第10棟隔熱工程之改善及 防漏的處理,當天是從第5棟開始查核,被告是要阻止我們 查核。因為我們有驗收之時間,被告有說讓伊心理害怕的話 ,惟伊現在已經不記得被告當時係說什麼讓伊心理害怕的話 ,伊害怕我們得不到補助款,故伊後來一直跟電梯內的人道 歉。被告有講不利驗收查核之言論,故我們很害怕驗收不會 通過,補助款就拿不到,所以感到害怕。伊曾擔任臺中市市 議會第15屆議員,亦擔任樂英里里長4任,擔任管委會主委4 、5任,從91年起至100年6月30日止。戴龍寺係社區管委會 第2棟委員,被告係社區管委會第8棟委員。本次勘驗頂樓防 熱等工程,政府補助款係百分之49,社區自籌款係百分之51 。本次查勘前社區管委會委員有人質疑此工程品質。我們有 特別請管委會委員來一起參加驗收的工程。總幹事周良和有 通知被告及戴龍寺會同工程之驗收等語。
⒉證人王茂集於警詢中證稱:當時係因為內政部營建署官員要 到伊任職之莒光新城查核工程補助項目是否核實,伊當時係 陪同主委即告訴人、財委龔賢中、活動組委員曾國雄及內政 部營建署官員共同查核,伊負責錄影,後來因為告訴人要帶 內政部營建署官員搭乘電梯上去頂樓查核時,被告就以身體 擋住電梯門,不讓他們搭乘電梯上樓,伊原本係搭乘對面另 1部電梯,後來見狀就前往該部電梯,並請被告不要擋住電 梯門,大約於1分鐘後,被告聽到伊跟他說「請你不要擋住 電梯門」後,被告才離開搭乘另1部電梯上頂樓。被告當時
就是以手、身體或腳擋住阻擋電梯關門及上下等語(見偵 27691號卷第16頁背面)。於本院結證稱:伊在莒光新城擔 任幹事。伊於98年12月18日下午4點25分,有目擊當時主委 即告訴人與被告發生糾紛之過程如下: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臺 灣綠建築中心獎勵社區頂樓施作隔熱工程,因為綠建築來做 查核,綠建築中心之人員當天就跟我們主委即告訴人、委員 曾國雄、委員戴龍寺、委員即被告、委員龔賢中去頂樓做我 們工程之查核,告訴人、綠建築中心之人員、廠商進入一部 電梯要上頂樓,伊和曾國雄、龔賢中就坐另外一部電梯,我 們要上去的時候,發覺告訴人的該部電梯上不去,因為伊以 前是從事電梯維修,伊直覺他們上不去可能是電梯故障,故 伊就去他們搭乘的電梯看,結果發現係被告用腳、身體、手 擋住電梯的門,讓電梯無法關上。被告的手是擋在電梯的安 全邊,伊請被告不要擋住電梯門後,被告就馬上將腳伸開, 電梯的門就關上,我們就上去。電梯可以關門至頂樓並不是 因為告訴人稱要報警,被告才退出電梯。從伊發現告訴人所 搭乘之電梯上不去至伊去向被告表示請他腳不要擋住門為止 約1分多鐘。伊當時是負責錄影蒐證,因為我們社區開會或 社區工程驗收都要錄影存證。伊在錄影過程中,被告與告訴 人有一點爭執,他們2人對於當天之驗收或查核之事情有不 同之意見。被告當時一直追著綠建築的人,故告訴人才回答 被告有什麼事就法院見,告訴人與被告並沒有互相對罵之情 形。伊當時看到該臺電梯無法上樓,伊前去該臺電梯查看時 ,伊有聽到被告及戴龍寺2人一直在說話,其他的人沒有說 話,故伊不知道他們2人跟何人對話,伊知道被告、戴龍寺 一直追著綠建築中心的人在說話。嗣坐電梯到了頂樓之後, 伊看到告訴人在頂樓打電話報警等語。
⒊證人陳靜美於本院結證稱:伊係隸屬於財團法人臺灣建築中 心。伊於98年12月18日下午有去臺中市莒光新城作頂樓防熱 工程之查勘,惟伊現在不記得詳細之時間。因為時間已經過 太久,伊現在不太記得當天之查勘經過。在當天的查勘過程 中,狀況很亂,伊並沒有受到威脅或恐嚇之情形。伊當天上 電梯前,伊不確定是否有看過被告,因為當天人很多。伊只 記得當天伊一到時,有人問伊今天是驗收還是查核,剩下的 伊現在不是很確定,且伊不確定係是何人說的。當天一直都 有爭執,伊進入電梯裡面,並沒有直接上樓,然因伊當時在 電梯裡面,故伊不曉得外面之狀況,伊知道外面有人在爭執 ,惟伊不知道他們在爭執什麼事情,伊一直聽到有人在說話 ,至於是外面的人互相對話或是外面的人對電梯裡面的人對 話,伊不清楚。當時電梯的門沒有關上,伊的臉是朝著電梯
外面,因為當時太亂了,伊現在不記得外面之情形,亦不記 得是否有看到被告在電梯外面。當天告訴人有與伊一起在電 梯內,伊在電梯裡面時,伊不記得被告是否有對著伊一直說 話。伊不太記得當天在上電梯時,是否有感覺到被控制行動 而無法自由行動的情況。伊在電梯內沒有感覺被威脅或恐嚇 。伊只知道當天主委有報警,至於他什麼時候報警,伊不清 楚,是否在電梯內報警,或是我們已經到了頂樓之後,或是 我們在勘驗的過程中報警,伊現在不記得。到了頂樓之後, 有警察過來。我們當天只是去做查核,我們查核只是對是否 完工去做查核,當時他們已經完工,所以我們原則上查核都 是會通過等語。
⒋證人李學源於本院結證稱:於98年12月18日下午16時25分頂 樓查勘之過程,伊負責現場的錄影。在錄影過程中,伊沒有 聽到被告對電梯內的人員說威脅恐嚇的話,且被告當時之聲 音沒有讓人感覺害怕或不舒服之情況。在錄影過程中,伊有 要被告進入電梯,因為電梯感應扣是在告訴人手上,我們沒 有電梯感應扣,故必須要一個人跟著他們進入電梯。戴龍寺 和告訴人有對話,惟伊在錄影,並沒有注意他們講什麼話。 被告當時有進入電梯,之後又有出來,伊就叫被告進去跟著 他們一起上去,伊前後要求被告進入電梯大概有2次,至於 被告當時之位置,因為當時很亂,故伊不記得被告之位置等 語。
⒌證人戴龍寺於本院結證稱:伊於98年12月18日時擔任莒光新 城管委會之委員。王茂集通知於98年12月18日要做頂樓防熱 工程驗收。當屆之管理委員大概都有一起會同去驗收。而當 天告訴人很晚才通知我們,當天是4點要驗收,結果他通知 我們5點,梁成還叫陳靜美不要理我們。關於頂樓防熱工程 的施工,伊寄了很多存證信函給管理委員,惟管理委員都置 之不理。當天從頭到尾被告都沒有講任何話,都是伊與陳靜 美對話。當天發生爭執上電梯的時候,被告已經進入電梯, 被告進去之後,用手及言語招呼伊進去,惟伊說坐不下去了 ,故被告又退出電梯。伊當時沒有注意被告是否有用他的身 體、腳、手擋住電梯之安全邊,惟對陳靜美說話的時候,伊 有用手擋一下電梯門,當時被告是站在伊旁邊。伊當時沒有 注意到電梯門無法關上,因為他們可能是在等另一位攝影的 人即王茂集進去。伊沒有聽到告訴人對被告說你站在門這邊 門怎麼關,惟伊有聽到王茂集對被告說你擋住了,門沒有辦 法關,被告馬上就退出來,電梯門就關上了,然被告到底擋 住那裡,伊不曉得,惟伊的手亦有去擋電梯的門等語。 ㈢綜合上開各證人之證言,並核之上開錄影光碟之勘驗結果,
可知,告訴人係莒光新城管委會之主任委員,被告及戴龍寺 均係莒光新城管委會之委員,陳靜美係財團法人臺灣建築中 心之人員。被告與戴龍寺之前即一直向管委會主任委員即告 訴人質疑莒光新城頂樓防熱工程之相關事宜。陳靜美於98年 12月18日下午4時許乃係至莒光新城查勘頂樓防熱工程,並 欲搭乘電梯至第5棟頂樓查核,而於告訴人及陳靜美等人進 入電梯前,戴龍寺即一直持續與告訴人就莒光新城頂樓防熱 工程之相關事項對話,惟由前開勘驗光碟結果可知,於進入 電梯前,告訴人對於戴龍寺所提出之各項質疑,則說:「老 早威脅過了,不要講話」、「走了走了,來來,不要理他」 、「小孩子辦家家酒」等語,採取消極應對之方式,故告訴 人與陳靜美等人陸續進入電梯後,被告旋亦進入電梯內,因 被告招呼戴龍寺進入電梯,戴龍寺以電梯坐不下而未進入, 被告乃步出電梯,李學源則在旁一直催促被告進入電梯,而 被告乃站在電梯外面之電梯門旁邊。該電梯門係於16時16分 29秒欲關上,因被告站在電梯門口處,電梯門碰到被告之身 體而未關上,而自16時16分29秒起至16時17分24秒電梯門關 上止,站在電梯外面之被告及站在被告旁邊之戴龍寺即均持 續不斷地對電梯內之告訴人及陳靜美陳述有關渠等質疑莒光 新城頂樓防熱工程之相關事項,電梯內之告訴人亦有與電梯 外之被告及戴龍寺就前開工程暨查勘事項持續對話,而因被 告站在該電梯門處,該電梯門因碰到被告之身體,或因被告 以手臂或手掌壓住電梯門之故而未關上。告訴人雖於16時16 分43秒時伸手將站在電梯門口處之被告向外推開,且對被告 說:「你站那邊嘛,對不對,你站這邊關不住嘛」,然李學 源又說:「你坐進去,你坐進去嘛」。嗣告訴人於16時17分 5秒時以手按住電梯之按鈕,並舉手招呼王茂集進入,而王 茂集係於16時17分9秒從被告及戴龍寺中間穿越並進入電梯 內,被告並無阻擋王茂集進入電梯,之後王茂集約於16時17 分22秒時說:「請你們不要擋門」,而告訴人亦站到電梯門 口處說:「不要擋門」,被告旋即稍微向後,沒有靠著電梯 門,電梯門乃於16時17分24秒關上等情,堪以認定。至證人 梁成於偵查中證稱其報警後,被告才鬆手等語;及於本院證 稱其報警打完電話之後,被告才讓王茂集進入電梯,其在電 梯中有撥打電話報警等語,核與前開勘驗當天現場錄影光碟 之客觀結果顯不相同,實難採信。
㈣而被告站在該電梯門處,致該電梯門因碰到被告之身體而未 關上,或因被告以手臂或手掌壓住電梯門致電梯門未關上之 行為,固然使電梯門自16時16分29秒起至16時17分24秒止之 時間無法關上,並因而使電梯無法上樓。惟被告係因戴龍寺
未能與其一起進入電梯,而於進入電梯旋又退出電梯後,乃 站在電梯外持續對電梯內之告訴人及陳靜美陳述其質疑莒光 新城頂樓防熱工程之相關事項,且電梯內之告訴人亦有與電 梯外之被告及戴龍寺就前開工程暨查勘事項持續對話,足見 ,被告係為使自己能繼續站在該處陳述或對話為目的,始以 身體或手臂或手掌阻擋電梯門關上。而參之王茂集於前開期 間內仍能自由進入該電梯內。再佐之證人陳靜美證稱其當時 在電梯內沒有感覺被威脅或恐嚇。另告訴人證稱其心理害怕 ,係因被告講不利驗收查核之言論,其害怕驗收不會通過, 拿不到補助款,故感到害怕。顯見被告前開致電梯門無法關 上之行為並不會使電梯內之告訴人及陳靜美感到被威脅或恐 嚇。並衡之王茂集及告訴人約於16時17分22秒時請被告不要 擋門,被告旋即稍微向後,電梯門乃關上,益徵被告係因為 使其自己能繼續站在該處對電梯內之告訴人及陳靜美陳述其 質疑莒光新城頂樓防熱工程相關事項之目的,始以身體或手 阻擋電梯門關上,因而致電梯無法上樓。被告前開以身體、 手臂及手掌阻擋電梯門關上之行為,屬有形力之行使,已妨 害電梯門關上,進而影響電梯內人員搭乘該電梯立即上樓之 權利,則被告之前開手段固有不當,惟被告係為向電梯內之 告訴人及前來查勘之陳靜美表達自身對莒光新城頂樓防熱工 程相關事項之質疑,其目的尚未違法,且上開影響時間僅自 16時16分29秒起至16時17分24秒止,約55秒,又於前開期間 ,電梯內之告訴人亦有與電梯外之被告及戴龍寺就前開頂樓 防熱工程暨查勘事項持續對話,另尚有王茂集於前開期間內 得自由進入該電梯內,再被告之前開行為並無任何危險性, 亦未使電梯內之人員感到被威脅或恐嚇,對電梯內人員之權 利所造成之影響尚屬短暫且輕微,綜合上情加以判斷,被告 此種強制行為,固有影響電梯內人員使用該電梯立即上樓之 權利,惟就整體事實之社會倫理價值判斷上,尚不具已應以 國家刑罰權加以處罰之可非難性,是尚不足認具有實質之違 法性,自不得對被告逕以刑法之強制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被告縱使有為使自己得以對電梯內之告訴人及陳 靜美持續陳述其質疑莒光新城頂樓防熱工程之相關事項,而 以身體或手阻擋電梯門關上之強制行為之情,然被告所使用 之手段僅輕微且短暫影響電梯內人員搭乘電梯立即上樓之權 利,依前揭「手段-目的-關連」之可非難性為判定,尚不足 認具有實質之違法性,自不得對被告逕以刑法之強制罪相繩 。是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認定被告犯刑法第 304條第1項強制罪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 ,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強制罪犯行。揆諸前開法條及
判例意旨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錄影光碟勘驗結果
一、就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出之錄影光碟其中檔案名稱為「03( 00-00- 00 00'15'54)」之98年12月18日在莒光新城第5棟 電梯內錄影畫面部分(按該攝影機係電梯內上方之攝影機, 且該攝影機係拍攝電梯內鏡子反射之畫面,故畫面與真實狀 況係左右顛倒):
㈠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6時15分54秒至16時16分17秒部分為: 電梯門打開前,電梯內沒有人;電梯門打開後,電梯外有一 名頭戴淺色帽子、身穿咖啡色外套及深色褲子之男子即包商 游先生在電梯外側身用右手壓住電梯門,不讓電梯門關上; 在游先生壓住電梯門的同時,有5、6人陸續出現並在電梯外 停留,隨後有一名頭戴白藍色帽子、身穿深色外套及深色褲 子之男子即告訴人梁成先走入電梯內,並以其右手示意其他 人進入電梯內,而告訴人進入電梯後則站在電梯內左側靠近 電梯門處,並伸手按住開門鍵;另外游先生亦站在電梯門外 ,用右手壓住電梯門,不讓門關上;之後另外有5人陸續進 入電梯內;而直至最後一名女子欲進入電梯內時,游先生才 側身、背靠著電梯門,站在電梯外之門口右邊處。 ㈡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6時16分18秒至16時16分39秒部分為: 頭戴白色帽子,穿著藍色拉鍊背心之被告出現並站在包商游 先生後方,隨後被告欲進入電梯內而將游先生擠開,游先生 回頭看;而被告要進入電梯時,電梯門剛好要關上,惟電梯 門因為碰到被告所以沒有關上(16時16分20秒),被告側身 站在電梯門口處,被告與電梯內及電梯外之人說話,並舉起 其左手指向電梯外,之後將手放下並步出電梯(16時16分25 秒),隨後又馬上轉身狀似欲進入電梯,但未進入(16時16
分26秒),而是側身靠在左側電梯門口處(16時16分28秒) ,被告面向電梯內,且舉起左手指向電梯內之人,此時電梯 門欲關上,又因為碰到被告而沒關上(16時16分29秒),而 被告稍微抬起左手臂壓住左側電梯門,以此方式擋住電梯門 關上,而在這過程中,被告的頭均朝向電梯內靠畫面右側短 髮、圍白色圍巾、穿黑色衣服之陳靜美,對陳靜美說話;另 在被告擋住電梯門關上時,有一名身穿淺色連帽外套之男子 即戴龍寺站在被告右後方,戴龍寺先以右手指向電梯內,後 再以左手指向電梯內。
㈢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6時16分40秒至16時17分5秒部分為: 站在左側靠近電梯門處之告訴人向電梯門走去,側身且左手 彎曲將站在電梯門口處之被告向外推開(16時16分43秒), 被告身體移動至電梯門外,而被告之左手手掌背面靠著電梯 門(16時16分44秒),此時電梯門欲關上,因被告之手掌置 於電梯門處而沒關上(16時16分44秒)。此時告訴人站在電 梯內,被告站在電梯外與電梯內的人說話,隨後被告放開置 於電梯門處之左手(16時16分47秒),告訴人及被告持續在 說話,而告訴人用左手去按電梯的按鈕,隨即放開(16時16 分48秒),被告左手依然指向電梯內,然後面向電梯內之陳 靜美說話(16時16分51秒),之後收起左手,又馬上用左手 指向電梯內,而告訴人舉起右手比劃,並用左手再次去按電 梯的按鈕(16時16分53秒),此時被告身體向前微傾,並用 左手臂壓住電梯門,電梯門因此無法關上(16時16分53秒) ,且用左手指向電梯內,後又收起左手。告訴人持續按住電 梯按鈕,而電梯門均因碰到被告之左手臂而無法關上,告訴 人舉起右手比劃,而被告又舉起左手指向電梯內,並面對著 站在電梯內畫面右側之陳靜美說話,而電梯門欲關上,因碰 到被告之手臂而始終沒有關上(16時17分05秒)。 ㈣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6時17分5秒至16時17分25秒部分為: 被告持續用左手臂擋住電梯門,使電梯門無法關上,同時間 被告持續面對著陳靜美說話,告訴人左手按住電梯的按鈕( 16時17分5秒),並舉起右手似招呼被告及戴龍寺身後之人 進入,而被告用左手指向電梯內,又收起左手。此時電梯門 欲關上,因碰到被告左手臂而又打開(16時17分7秒),且 有一名身穿淺色外套、右手拿著東西之男子即王茂集從被告 及戴龍寺中間穿越並進入電梯內(16時17分9秒),被告站 在左側電梯門口處,而告訴人因王茂集之進入退到後面,並 站在王茂集之後方(16時17分11秒)。被告及戴龍寺同樣站 在電梯門口處對著電梯內比劃,且對著電梯內之人說話,電 梯門要關上,卻因碰到被告而未關上(16時17分13秒)。在
被告及戴龍寺在電梯外比劃及對電梯內之人說話之同時,告 訴人舉起右手指向電梯外,且告訴人移動身體至王茂集右側 ,站在電梯內中間接近電梯門處(16時17分22秒),此時被 告稍微向後,沒有靠著電梯門,而電梯門關上(16時17分24 秒)。
㈤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6時17分26秒至16時17分35秒部分為: 電梯門關上後,告訴人向後轉,對著電梯內之人講話,雙手 並隨著比劃。
二、就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出之錄影光碟其中檔案名稱為「檔案 085」之98年12月18日在莒光新城第5棟之錄影畫面部分: ㈠播放器時間為2分10秒至2分25秒部分為: 告訴人與戴龍寺持續對話中……,戴龍寺說:「他說你們要 求我們變更設計,有沒有這回事?」。告訴人說:「老早威 脅過了,不要講話」。戴龍寺說:「你們有沒有叫我們變更 設計?」。告訴人隨即進入電梯內,且舉起左手指示其他人 跟著進入電梯,並說:「走了走了,來來,不要理他」,而 其他人也跟著進入電梯內。戴龍寺此時說:「不是說不要理 啊!」。告訴人進入電梯後站在電梯內右側角落,並說:「 小孩子辦家家酒」。而戴龍寺接著說:「你不要冠冕堂皇說 那個場面話」。告訴人說:「事實……」。戴龍寺說:「你 狗屁糟糕事情做太多,你講那個場面話」。而在告訴人與戴 龍寺對話的同時,陸續有人進入電梯內,之後畫面照到電梯 旁的牆壁,而此時李學源說:「你進去、你進去、你進去啊 。不要讓他亂講話」。
㈡播放器時間為2分26秒至2分35秒部分為: 畫面照回電梯門口處,電梯門係打開著,電梯內站滿了人, 而站在電梯內畫面右側角落之告訴人對著電梯外說:「有意 見嘛對不對?」,而電梯門外有戴龍寺及身穿藍色背心、頭 戴白色帽子之被告,被告朝電梯走進去,並站在電梯門畫面 右側說:「你們ㄏㄡ…」。而告訴人說:「不要講那麼多啦 !」。此時畫面被身穿淺灰色上衣之戴龍寺遮住,而被告說 :「來來,進來,進來。」。戴龍寺說:「坐不下,坐不下 」,李學源說:「沒有,你進去,你進去啊,你進去啊」。 ㈢播放器時間為2分35秒至3分3秒部分為: 畫面照回電梯門口處,電梯門係打開著,被告站在電梯門口 處畫面右側(照到左側下半身),戴龍寺站在電梯門外中間 處(照到右側背面),而被告說:「今天內政部你要配合沒 有關係」(有人說:「你進去」),此時電梯門欲關上,卻 又打開。戴龍寺說:「要配合,我們是委員啊,這是我們的 權力」。而戴龍寺站到電梯門口左側,揮動左手,又用右手
指向電梯內,戴龍寺說:「我們都是委員啊。還有很多疑處 呢,我們寫信函、存證信函,偷工減料沒有按程序過,我們 都講得很清楚了喔。你們要照配合沒有關係」。而在戴龍寺 講話的同時,畫面是被告及戴龍寺站在電梯右左兩側,而一 身穿黑色上衣且手拿錄影機之男子即李學源站在被告及戴龍 寺後方,對著電梯錄影。此時有人說:「不要推我」,而本 錄影畫面之錄影者(即王茂集)所坐之另一部電梯門關上, 旋又打開,而被告站在電梯門口處畫面右側,臉面向電梯內 ,此時有在爭執(無法辨識何人講話),戴龍寺說:「我們 工程一大堆生意,你們來幹什麼呢?」(王茂集所坐之電梯 內有人說:「不能上去,他們不能上去。」),王茂集走出 原搭乘之電梯。
㈣播放器時間為3分3秒至3分33秒部分為: 被告站在電梯門口畫面右側,而一身穿黑色上衣、手拿攝影 機之男子即李學源站在電梯門外中間,對著電梯攝影,戴龍 寺說:「我們沒有完工啊!我們還沒有完工啊!」。此時畫 面拉近到電梯門口,照到電梯內之一名女子及告訴人之右手 臂,而告訴人之右手按住電梯按鈕,電梯門欲關而未關上, 且告訴人說:「沒有完工,是你自己的事嘛,好不好」。戴 龍寺說:「什麼我們自己的事?你在跟廠商講話嗎?」。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