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0年度,256號
TCDM,100,撤緩,256,2011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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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詹朋娟原名詹美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
告,本院於100 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
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詹明娟」,均應更正為「詹朋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 關於「詹明娟」,均應更正為「詹朋娟」,乃有受刑人詹朋 娟之戶籍資料1 份在卷可佐,是上開欄位「詹明娟」應係誤 繕,且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故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昀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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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