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1032號
TCDM,100,交易,1032,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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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10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宓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236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宓孜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中午,騎 乘車牌號碼GRA ─228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 街由仁和路往忠孝路方向行進,於同日中午12時14分許,行 經正義街與建成路交岔路口處,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時 ,應遵守燈光號誌;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 意及此,冒然闖越紅燈。適告訴人陳璇君騎乘車牌號碼151 ─DTK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建成路由濟世街往合作街方向行 進,行經該處,雙方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陳璇君受有創傷性 蜘蛛網膜下腔出血併遲發性顱內出血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蔡宓孜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陳璇君於100 年12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同年 月日送達本院,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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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