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2979號
TCDM,100,中簡,2979,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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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宣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37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宣伃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第42條第3 項、第51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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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