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2978號
TCDM,100,中簡,2978,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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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承霖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184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承霖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出言恐嚇他人,法治觀念實屬淡薄, 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 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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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