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2855號
TCDM,100,中簡,2855,201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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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源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4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源村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2列關於「於民國98年9月5日執行完畢」,應更 正為「於民國98年9月5日縮刑期滿,於98年9月6日執行完 畢出監」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妙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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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