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登賓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與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之第二行,二、之第一行,三、之第一行關於「陳英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登賓」。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開關於陳英賓之記載,查係誤 寫之顯然錯誤,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 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