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16號
PHDV,100,司促,1416,201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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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林冬桂.
武龍即周鏡水之繼承人、債務人周.
人周武豹即周鏡水之繼承人、債務.
債務人周愛甯即周鏡水之繼承人、.
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逾被繼承人周鏡水遺產範圍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林冬桂周鏡水之繼承人、債務 人周武龍周鏡水之繼承人、債務人周武虎周鏡水之繼承 人、債務人周武豹即周鏡水之繼承人、債務人周家瑋周鏡 水之繼承人、債務人周愛甯即周鏡水之繼承人、債務人周惠 娟即周鏡水之繼承人惟查於民國98年 6月10日後均為限定繼 承,被繼承人周鏡水於民國100年1月13日死亡,債權人僅得 就遺產範圍內聲請發支付命令,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 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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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