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0年度,18號
PHDM,100,簡上,18,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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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順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字第131
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9年度偵字第874號
),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 決處刑書及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
二、原審斟酌被告有多次賭博前科(不構成累犯)及其犯後態度 等情,因之適用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第4 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量處被告有期 徒刑5月,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
三、上訴意旨雖以:被告不認識案外人蔡正峰,未曾使用000000 0000號手機,亦未經營地下大樂透簽賭站從事簽賭云云。惟 查:證人蔡正峰於99年7月22日第一次警詢中明確供稱:伊 於民國99年3月間以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至0000000000號 手機向「孝仔(台語)」之人簽賭地下大樂透,下注2個號 碼為1組新台幣(下同)80元,當時伊下注5組800元,沒有 中獎輸了800元等語,衡情證人蔡正峰可能因自承簽賭而受 刑事責任訴追,尚無任意誣攀他人經營賭站而自貽伊戚之動 機,再參諸0000000000號手機與0000000000號手機自98年11 月起至99年5月止計有多達237次之互通紀錄(見警卷第44-5 1頁通話次數分析明細),足見證人蔡正峰與0000000000號 手機之持用人互動密切,應無編造或錯記0000000000號手機 而虛偽供述之可能等情,足認案外人蔡正峰確於99年3月間 以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至0000000000號手機向「孝仔(台 語)」之人簽賭地下大樂透。雖證人蔡正峰嗣於第三次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改稱:伊係直接請「豪仔(台語)」之 人幫伊買政府許可每注50元計價總計16組800元之大樂透, 伊忘了有無以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至0000000000號手機云 云,惟與上開事證不符,自不可採。又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之名義申辦人為被告好友劉再豐,但劉再豐並未使用該行 動電話等情,有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附卷可稽(警卷第41 頁 ),並經證人劉再豐於警詢(警卷第7-11頁)及偵查中(偵 卷第16-17頁)證述屬實,衡諸該手機帳寄地址為澎湖縣馬 公市石泉里2之15號被告莊順孝住處(見上開通聯調閱查詢



單),而繳款方式均為至統一超商現金繳款,此有遠傳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99年12月17日遠傳(企營)字第09911202787 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另證人即被告之姐莊麗雯於警詢中證 稱:伊與母親陳玉燕、弟媳謝依妘、弟弟莊順孝、伊兒子陳 俊彥、伊女兒陳于庭莊順孝兒子莊翔耀、莊翔瑞同住澎湖 縣馬公市石泉里2之15號,寄到該址之電話帳單都是伊拿現 金去繳納的,伊從來沒有幫劉再豐處理或代繳電話費,也沒 有發生過外人要拿家裡的電話帳單去繳錢的情事(警卷第24 -27頁)等情,堪認以劉再豐名義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持用人乃被告莊順孝。綜上各情以觀,被告莊順孝確於 99 年3月間經營地下大樂透賭站而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 機接受案外人蔡正峰以000000 0000號手機簽賭,堪以認定 ,被告所辯,核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上訴意旨猶執前詞 ,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 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頲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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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