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433號
TYDV,99,重訴,433,2011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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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麗美
褚富雄
褚富裕
2樓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健國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 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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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