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全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擇寧
被上 訴人 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政民
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重訴字第297 號給付款項事件,不服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4,847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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