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83號
TYDV,99,重訴,283,2011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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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原   告 詹騰彬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   告 顧德勇
      鍾曜鴻
      禹瑞崑
      潘秀卿
      顧澍新
      顧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年度審易字第四九四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禹瑞崑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一 百年度審易字第四九四號詐欺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 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 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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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