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進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泰工程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第30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24,2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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