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35號
原 告 古范育翎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古捷淼
康古秀英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
被 告 邱余生
吳惠萍
吳志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2 月3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