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645號
TYDV,100,除,645,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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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台灣御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田明
訴訟代理人 陳翊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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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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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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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力克系統股份有│聯邦銀行南崁分行 │100年2月28日 │756,000元 │UI三四八一三五│ │
│1 │限公司 金基龍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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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御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