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77號
TYDV,100,重訴,77,2011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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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楊鄧今華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王嘉為
      諶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嘉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王嘉為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一)於民國96年底,被告王嘉為透過不知情 之訴外人許嘉珊認識原告,為彌補其個人日益擴大之資金缺 口,竟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 犯意,先為取信原告,而於96年12月1 日向不知情之某陳姓 屋主租用臺中市○○○街62號2 樓房屋,並向原告佯稱該房 屋係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觀石公司)之會議場所及 招待投資人之處所,再於97年9 月間某日,透過訴外人許嘉 珊引介原告至上揭招待處,被告王嘉為即向原告佯稱:其有 拿到中油公司好的標案,中油臺中港營業所標案原為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額度提高到6,100萬元,有1,000 萬元 是中油主管暗股,所以觀石公司只要準備5,100 萬元就可以 投資,現在資金還短缺3,000 萬元,最保守的獲利有40%至 45%,希望原告能投資中油標案云云,並陸續於附表一所示 時間,交付其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私文書、公文書,使原告 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二所示日期匯款5,880 萬元(扣除訴 外人許嘉珊匯回之200萬元,另有5,680萬元未清償,本件僅 請求5,600 萬元)至被告王嘉為所開立之帳戶及不知情之第 三人許嘉珊張詠志、蔡宜靜所開立之帳戶內,因而詐騙得 逞。又被告諶碧蓮(即被告王嘉為之母親)與被告王嘉為共 犯,蓋被告諶碧蓮在合資協議書上認股4,000萬元,並有其 提供資金之簽名,使原告誤以為被告諶碧蓮確實有投資,實 際上其並沒有投資,又對照被告諶碧蓮於警訊筆錄中供稱其etraws個人僅投資2,000 多萬元之陳述,卻於觀石公司股東名冊上
記載投資4,000 萬元,顯有虛報投資詐騙之事實,此外,被 告諶碧蓮還在觀石公司章程、股東細則上簽名以取信原告,



該資料還附有股份名冊,然上開文件都是虛偽不實在,且被 告王嘉為也是偵審中承認被告諶碧蓮明知是偽造文書仍在書 面上簽名,又被告諶碧蓮是觀石公司會計人員,觀石公司之 虛偽財務報表及帳目,亦均為被告諶碧蓮所製作,加以,被 告諶碧蓮亦曾以各項說詞遊說原告投資,使原告陷於錯誤, 是被告王嘉為諶碧蓮間之共同侵權行為甚明。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600萬元。
二、被告王嘉為對於原告請求給付5,600萬元,為認諾之表示( 見本院重訴字卷第148頁)。
三、被告諶碧蓮則以:原告並未將受詐騙之金錢匯款至伊帳戶, 且伊對於原告之匯款並不知情亦無參與,97年7、8月,被告 王嘉為跟伊說之前借給他的錢轉換成觀石公司的股份,伊在 96年4月陸陸續續借給被告王嘉為之金錢有2,700多萬,是伊 現金存款、房屋貸款、國泰人壽貸款、伊與先生勞保退休金 及向親戚朋友借的錢,被告王嘉為有將開會決定將伊借的錢 轉換為股份之單子給伊看,伊借款轉成4,000 多萬股款,伊 在97年10月份左右簽協議書沒有注意有哪些人簽名,是被告 王嘉為拿到家裡給伊簽,簽完之後他車子就開走了,伊是透 過許嘉珊認識原告,伊知道被告王嘉為透過許嘉珊與原告有 借款關係,開會地點有時會在家中,伊會幫忙準備茶點,伊 雖掛名為股東,但伊沒有真正列席開會,伊不知道被告王嘉 為會詐欺,伊自己與先生退休金也都投入給被告王嘉為,伊 自己也因此欠外面很多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王嘉為部分: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 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規 定自明。經查,被告於100年12月1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 ,陳明同意原告之請求,對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見本院 重訴字卷第148 頁),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原告之聲 明為被告王嘉為敗訴之判決。
(二)被告諶碧蓮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 項定有明文。由此規定可知,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侵權責任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 為要件。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明 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行為



人之本意而言。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之規定,主張他 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自應對他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 失負舉證之責。此外,「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共 同侵權行為人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同條項前段所謂 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 能成立,若其中一人無故意過失,則其人非侵權行為人, 不負與其他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連帶賠償損害之責任。 」此有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437號判例可資參酌。亦即,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係以行為人個別均該當侵權行為 為前提,應予敘明。
2.原告雖主張:被告諶碧蓮所述投資金額前後不一,又與股 東名冊所載投資金額不同,實際上並無投資,且被告諶碧 蓮在觀石公司合資協議書上等件簽名,又遊說伊投資,使 伊誤信為真,且被告諶碧蓮又有製作觀石公司之帳冊,其 與被告王嘉為應係共同為詐欺云云。然查:
(1)據被告王嘉為於99年度訴字第235 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 刑事案件)警詢、偵查中及審理時陳稱:伊母親即被告諶 碧蓮有投資2,000 、3,000 萬元,之所以投資此金額,在 股東名冊上記載4,000 萬元,是因為按照入資時間配合伊 所偽造之營利情形所結算之數字,本件是伊一人策劃,被 告諶碧蓮並不知情,被告諶碧蓮也不知道本案文書是偽造 的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卷一第11頁背面、第13頁 背面- 第14頁,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卷二第199 頁,98年 度偵字第10160 號卷第26頁背面,99年度訴字第235 號卷 二99年8 月9 日審判筆錄第26頁);且據訴外人許嘉珊於 系爭刑事案件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諶碧蓮係伊多年朋 友,她大概投資2,000 多萬,原告會投資本案,是因為與 伊電話中聊到,他聽了有興趣,問伊能否介紹,97年9 月 伊有帶原告到觀石公司招待所,有關該投資案的獲利內容 都是被告王嘉為說的,後來被告王嘉為有跟原告說如果要 當常務董事要湊足4,000 萬元,因此原告又匯款2,000 萬 給被告王嘉為,之後被告王嘉為又向原告謊稱觀石公司欠 2,000 萬元,向原告借款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卷 一第29頁- 第31 頁 背面、第204 頁);又據訴外人許庭 瑜於系爭刑事案件警詢中證稱:被告王嘉為是伊老闆,伊 工作是與老闆出去跟投資人談公司有關投標中油的事情, 這整件事情都是被告王嘉為策劃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2 32號卷一第120 頁- 第120 頁背面);再據訴外人林莉齡 於系爭刑事案件警詢中證稱:伊是觀石公司董事長特助, 本案對外說明及對內交代事情均由被告王嘉為主導,伊到



警方找上門後才知道是假的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232號 卷一第122-123 頁),可見本件詐欺既係由被告王嘉為所 主導;而依被告王嘉為、證人許嘉珊所述,被告諶碧蓮確 實有參與投資,經核,倘被告諶碧蓮確實知悉、參與本件 詐欺,衡情其當無參與投資之可能,然其卻參與投資,則 被告諶碧蓮辯稱其亦為受害人,並非全然無稽;況參與觀 石公司工作之訴外人林莉齡證稱係警方找上門後才知道是 詐欺,則並未深入參與觀石公司營運之被告諶碧蓮辯稱不 知被告王嘉為詐欺等語,亦非全然無據。況依其等所述, 原告係因訴外人許嘉珊而參與本件投資,投資案的獲利內 容都是被告王嘉為所說,亦無從認定被告諶碧蓮確有參與 詐欺原告之行為。
(2)被告諶碧蓮雖於合資協議書、觀石公司章程、股東章程細 則簽名(見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卷一第15-20 頁),製作 部分帳目(見本院訴字卷第74頁背面),並於觀石公司股 東名冊中列有4000萬入股金額(見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卷 一第21-23 頁),然本件詐欺係由被告王嘉為主導,且股 東名冊上記載4,000 萬元,是因被告王嘉為按照入資時間 配合其所偽造之營利情形所結算之數字,業如前述。又於 合資協議書等件簽名之李聰賢舒韻梅許嘉珊,其中李 聰賢、舒韻梅業經系爭刑事案件認定為被害人,許嘉珊則 認定未參與本件詐欺(見本院重訴字卷第2-26頁),自無 從以被告諶碧蓮於合資協議書等件簽名而認定其與被告王 嘉為共同為詐欺。
(3)再者,原告遭詐欺款項,並未匯到被告諶碧蓮,亦為原告 所不爭執(見本院重訴字卷第53頁背面),且系爭刑事案 件並未認定被告諶碧蓮有參與詐欺原告之犯行(見本院卷 第3 頁背面,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判決犯罪事 實(二)部分)。
五、綜上所述,原告尚不得對被告諶碧蓮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為請求,是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嘉為 應給付原告5,60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本件本於被告王嘉為認諾所為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是否扣案 │數量 │備註 │
├──┼───────────────────────┼───┼───┤
│1 │96年2月5日專案編號CZ0000000000號合作契約書( │1份 │私文書│
│ │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2枚、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6枚、偽│ │ │
│ │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5枚、偽造之「李博文 │ │ │
│ │」印文1枚、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枚。) │ │ │
├──┼───────────────────────┼───┼───┤
│2 │97年2 月5 日標案編號:RTS-A104台臺灣中油標金支│1張 │私文書│
│ │款意向書(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 │ │
│ │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 │ │
│ │枚、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 │ │
│ │印文1 枚。) │ │ │
├──┼───────────────────────┼───┼───┤
│3 │支款明細(未扣案,上有偽造之「主任林榜義」、偽│1份 │私文書│
│ │造之「油品標案」、偽造之「A 類標單放行授權」印│ │ │
│ │文各1 枚)及支票號碼CM0000000 號,發票日97年3 │ │ │
│ │月15日、面額新臺幣471 萬8000元之支票1 張之背書│ │ │
│ │(未扣案,上有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 │ │
│ │。) │ │ │
├──┼───────────────────────┼───┼───┤
│4 │97年9月22日專案編號CZ000000000號合作契約書( │1份 │私文書│
│ │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1枚、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5枚、偽│ │ │
│ │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4枚、偽造之「江中博 │ │ │
│ │」印文1枚、偽造之「劉致源」印文1枚。) │ │ │
├──┼───────────────────────┼───┼───┤
│5 │97年12月3 日經濟部標案完稅證明(未扣案,上有偽│1份 │私文書│
│ │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 │ │
│ │油品行銷部」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 │ │
│ │印文5 枚、偽造之「主任張玉華」印文1 枚、偽造之│ │ │
│ │「A 類標單放行授權」印文5 枚。) │ │ │
├──┼───────────────────────┼───┼───┤




│6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三類標案付款│1張 │私文書│
│ │明細(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造│ │ │
│ │之「油品行銷財務部」印文1 枚、偽造之「江中博」│ │ │
│ │印文1 枚。) │ │ │
├──┼───────────────────────┼───┼───┤
│7 │97年10月15日台灣中油標案標金額度書(未扣案,上│1張 │私文書│
│ │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 │ │
│ │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造之「李博文」│ │ │
│ │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 枚。) │ │ │
├──┼───────────────────────┼───┼───┤
│8 │97年5 月5 日標案編號:RAS-A204台灣中油標金支款│1張 │私文書│
│ │意向書(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 │
│ │司」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枚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 │ │
│ │文1 枚。) │ │ │
├──┼───────────────────────┼───┼───┤
│9 │97年1 月14日標案編號:FIS-A02 台灣中油標金收款│1張 │私文書│
│ │意向書(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 │
│ │司」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枚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 │ │
│ │文1 枚。) │ │ │
├──┼───────────────────────┼───┼───┤
│10 │97年10月1 日標案編號:OCP-001 台灣中油標金收款│1張 │私文書│
│ │意向書(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 │
│ │司」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枚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 │ │
│ │文1 枚。) │ │ │
├──┼───────────────────────┼───┼───┤
│11 │96年11月6 日台灣中油資金額度書(未扣案,上有偽│1張 │私文書│
│ │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 │ │
│ │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造之「李博文」印文│ │ │
│ │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 枚。) │ │ │
├──┼───────────────────────┼───┼───┤
│12 │97年3 月5 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嘉義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卓慶和」印│ │ │
│ │文1 枚。) │ │ │
├──┼───────────────────────┼───┼───┤




│13 │97年3 月7 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嘉義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卓慶和」印│ │ │
│ │文1 枚。) │ │ │
├──┼───────────────────────┼───┼───┤
│14 │97年3 月8 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高雄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林文章」印│ │ │
│ │文1 枚。) │ │ │
├──┼───────────────────────┼───┼───┤
│15 │97年3 月12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高雄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 │ │
│ │文1 枚。) │ │ │
├──┼───────────────────────┼───┼───┤
│16 │97年3 月19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嘉義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卓慶和」印│ │ │
│ │文1 枚。) │ │ │
├──┼───────────────────────┼───┼───┤
│17 │97年3 月26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嘉義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卓慶和」印│ │ │
│ │文1 枚。) │ │ │
├──┼───────────────────────┼───┼───┤
│18 │97年10月1 日經濟部統計處資料轉錄申請表(未扣案│1張 │公文書│
│ │,上有偽造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印文1 枚、偽造之│ │ │
│ │「林文章」印文1 枚、偽造之「張富添」印文1 枚。│ │ │
│ │) │ │ │
├──┼───────────────────────┼───┼───┤
│1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解款銀行:中央│1張 │私文書│
│ │銀行國庫局,收款人帳號:00000000000 號,收款人│ │ │
│ │姓名:經濟部301 專戶,未扣案,上有偽之「兆豐國│ │ │
│ │際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陳雅琦」印文1 枚。) │ │ │
└──┴───────────────────────┴───┴───┘




附表二:
┌──┬──────┬────┬───────┬──────────┐
│編號│匯款人 │日期 │金額(新臺幣)│收款人及帳戶 │
├──┼──────┼────┼───────┼──────────┤
│ 1 │喜來麗國際股│97.9.30 │38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喜來麗國際股│97.10.2 │62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喜來麗國際股│97.10.6 │1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喜來麗國際股│97.10.13│3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楊鄧今華 │97.10.17│1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6 │楊鄧今華 │97.10.17│7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7 │喜來麗國際股│97.10.20│33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喜來麗國際股│97.10.20│10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楊鄧今華 │97.10.3 │23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0 │楊鄧今華 │97.11.4 │7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1 │喜來麗國際股│97.11.4 │4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2 │李彥中 │97.11.4 │3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3 │李彥中 │97.11.14│90萬元 │張詠志: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4 │李彥中 │97.11.14│160萬元 │蔡宜靜:彰化銀行帳戶│
│ │ │ │ │ │
├──┼──────┼────┼───────┼──────────┤
│ 15 │楊鄧今華 │97.12.1 │5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 │ │ │
├──┼──────┼────┼───────┼──────────┤
│ 16 │楊鄧今華 │97.12.1 │2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7 │楊鄧今華 │97.12.9 │1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8 │楊卉欣 │97.12.11│9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9 │楊卉欣 │97.12.11│9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 │ │ │
├──┼──────┼────┼───────┼──────────┤
│ 20 │吳餘郎 │97.12.17│7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21 │吳餘郎 │97.12.17│30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 │ │ │
├──┼──────┼────┼───────┼──────────┤
│ 22 │楊鄧今華 │97.12.19│17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23 │楊鄧今華 │97.12.19│13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 │ │ │
├──┼──────┼────┼───────┼──────────┤
│ 24 │喜來麗國際股│97.12.26│20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5 │林素玲 │98.17. │6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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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