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陸美燕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邦充
3巷16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31萬5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5萬2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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