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戴萬福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巧惠、曾沁琳、曾麗珊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曾巧惠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申 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 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 准予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上開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G- 006 號審查表乙件以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