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84號
TYDV,100,訴,84,201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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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呂明鐘
追加原告  呂武擡
追加原告  呂武治
追加原告  呂建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明鐘
被   告 邱國潤(即邱添桂之繼承人)
      邱碧賢(即邱添桂之繼承人)
      邱碧雲(即邱添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國潤邱碧賢邱碧雲為被告邱添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添桂於民國100 年5 月8 日死亡乙情,有戶籍 謄本附卷可稽,因本件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 依前開規定,命被告邱添桂之繼承人邱國潤邱碧賢、邱碧 雲承受本件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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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