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10號
TYDV,100,訴,710,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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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10號
原   告 TRAN BA B.
      TRAN THI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慶輝
複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1人
複代理人  李明謹
被   告 陳玉專
            之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年度上訴字一三四八號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陳玉專涉有殺人嫌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956 號偵查後提起公訴,經本院 以99年度重訴字第5 號刑事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 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348號刑事案件審理乙 節,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 份可稽,而被 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 本院認有本件確有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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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