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83號
原 告 錦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木
訴訟代理人 邱郁仁
被 告 林德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交付車
牌號碼為206-ME號之行車執照1 枚、牌照2 面,係屬財產權之訴
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16,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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