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974號
TYDV,100,訴,1974,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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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74號
原 告 輝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佳

被 告 久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8,44
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9,5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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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昌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捷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