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尾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970號
TYDV,100,訴,1970,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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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70號
原 告 長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章
被 告 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伯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鴻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4,500 元
,應繳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3,964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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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