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913號
TYDV,100,訴,1913,2011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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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13號
原 告 劉杏春

被 告 莊鈞瑋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桂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鈞瑋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01 萬7,607 元(被告莊鈞瑋於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
79714 號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主張之債權金額為90萬2,607
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2 人連帶給付之11萬5,000 元,合計101
萬7,6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098 元,扣除原告前繳
之1,000 元,尚不足新台幣1 萬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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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