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46號
原 告 薛曾慧雪
被 告 呂懿容
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4,375 元
,應繳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
尚應補繳19,7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