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鄒靜珠
9號
被 告 徐代雙
徐名鈞
林智忠
古北炫
黃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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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溫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