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龍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瑞即林志瑞建築師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 下同)24,659,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00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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