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安耕
被 告 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宜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245,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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