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466號
TYDV,100,家訴,466,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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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家訴字第46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馬郁筑
被   告 官子庭即官美朱
      簡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
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官子庭與被告簡葉霖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被告即債務人官子庭即官美朱迄今積 欠原告新臺幣(下同)588,428 元尚未清償;茲因原告對被 告官子庭尚有如上所述之債權,期間迭經原告數次對其催索 ,惟均置之不理,拒不償還上開債務。後經原告向鈞院聲請 對被告官子庭財產強制執行,亦經執行無效而發予鈞院90年 度執字第6107號債權憑證在案。被告官子庭與被告簡葉霖二 人目前婚姻關係仍存在,迄今未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 產契約登記。揆之前揭事實說明,被告官子庭向原告借款未 依約清償,經原告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結果 ,尚有如前所述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被告官子 庭名下亦無可供扣押執行之財產,是原告依法得訴請裁判被 告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 文。次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 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1011條亦有明文,而該法條之立法意旨,係為貫徹 物權法定主義及保護交易安全,同時避免夫妻藉登記夫妻財 產制之方式,逃避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基此,該條法文所稱 「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 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在內(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854 號判決意旨參照)。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二人為夫妻關係,原告為被告官子庭之 債權人,被告官子庭財產經執行後,原告之債權仍未能獲得 清償等節,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0年度執第6107號 債權憑證(均為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此未爭執否認,



是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宣告被告間改 用分別財產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2 審裁判費),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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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