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方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一四四三號限定繼承事件民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 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方正平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 96年度繼字第1443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美國運通銀行信用 貸款申請書、經濟部函暨美國運通銀行公司變更登記表、渣 打銀行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及公告報紙(均為影本)等件 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上開繼承事件之卷宗核閱無訛,足 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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