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宋雲光(亡)
關 係 人
即被選任人 王振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宋雲光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振霈(女,民國○○年○○月○○日生)為被繼承人宋雲光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宋雲光(男,民國○○年○○月○○日生,民國100 年06月3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楊梅市○○里○ 鄰○○路○ 段308 巷323 弄37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零伍日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宋雲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 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 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 條第6 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 ,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 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 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 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 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 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 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宋雲光(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桃園縣楊梅市○○里○ 鄰○○路○ 段308 巷323 弄37
號)與關係人王振霈於民國(下同)96年08月24日將渠等所 有坐落於桃園縣觀音鄉○○段825 地號、827-2 地號之土地 ,及門牌號碼為桃園縣觀音鄉富源村6 鄰富源93之16號2 樓 之建物,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 元之 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渠等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 務之清償,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嗣渠等向聲請人借款 1,200,000 元,約定分240 期按月償還本息,惟已逾兩期本 息未繳,扣除清償部份,至98年4 月20日止,尚餘本金1,14 0,004 元及利息、遲延違約金等迄未繳付,依抵押借款約定 書第7 條第4 項第1 款之約定,渠等所借貸款項即視為全部 到期。又被繼承人於100 年06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皆已向 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是本件為無人承認之繼承,且被繼承人 之親屬並未召集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係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之規 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宋雲光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併提出桃 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 押權設定契約、抵押借款約定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本 院家事法庭查詢繼承情形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其提出前揭書證為證,又被繼承人 宋雲光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100 年度司繼字第1074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實無誤。 復查被繼承人死亡迄今已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1 個月期間, 仍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陳明或向聲請人為處 理債務之表示,可認聲請人主張無親屬會議召集之事實為真 。準此,堪認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現確處於無人管領之狀態, 是以本件確有為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次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 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 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 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 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本院審酌關係人 王振霈為被繼承人友人,亦為被繼承人向聲請人借貸之共同 借款人,自較他人暸解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及其財產情況 ,並得忠實處理其遺產事宜,應足勝任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 人,復經王振霈到庭陳明願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見本院100 年12月23日訊問筆錄),是聲請人聲請選任 王振霈為本件被繼承人宋雲光所遺財產之遺產管理人,應屬 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選任之並依法為公示催告內容之諭知。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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