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43號聲 請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送達代收人 廖顯樅相 對 人 童浚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三九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就相對人童浚部分,准予返還。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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