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1097號
TYDV,100,司繼,1097,201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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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吳家城
關 係 人(即拋棄繼承人)
      陳怡雯
      陳雅涵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秀玲
被 繼承人 陳猷龍(亡)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0 年度司繼字第1097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各拋棄繼承人之身分資料(含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猷龍之債權人,而 債務人陳猷龍於民國100 年5 月29日往生後,其繼承人陳怡 雯、陳雅涵已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鈞院以100 年度司 繼字第1097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 被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究係為何,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曾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有 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證,為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 陳怡雯陳雅涵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0 年 度司繼字第1097號准予備查在案。因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 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法 定繼承人中,是否尚有未聲明拋棄繼承而應概括繼承被繼承 人之債權債務關係之繼承人的正當性存在。惟各拋棄繼承人 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於聲明狀首頁之記載有關生日及身分 證統編等個資部分,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



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 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 害,故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 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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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