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6601號聲 請 人 李秉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燕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 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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