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梁成福
相 對 人 林榮堂
相 對 人 黃維樹
相 對 人 黃新福
相 對 人 黃燕霖
相 對 人 黃燕輝
相 對 人 黃燕蘭
相 對 人 黃羅靜妹
相 對 人 黃米珠
相 對 人 黃鳳珠
相 對 人 黃細妹
相 對 人 林玉盛
相 對 人 黃弘見
相 對 人 黃日金
相 對 人 黃錦宣
相 對 人 黃錦標
相 對 人 黃乾耀
相 對 人 黃日華
相 對 人 黃村雄
相 對 人 黃日福
相 對 人 黃日發
相 對 人 黃日富
相 對 人 黃日安
相 對 人 黃日德
相 對 人 葉黃秀妹
相 對 人 戴黃梅英
相 對 人 黃金杜
相 對 人 黃金龍
相 對 人 張銑壎
相 對 人 張松錦
相 對 人 張金季
相 對 人 黃吉雄
相 對 人 黃朝富
相 對 人 黃名鉞
相 對 人 謝玉蘭
相 對 人 黃淳靖
相 對 人 黃淑珍即被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松修即被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葉保妹即被繼承.
相 對 人 黃淑芳即被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松喜即被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淑惠即被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享坡於民國86年12月4 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之抵押權,嗣上開不動產分別 移轉予相對人所有,此均依法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黃享坡 對聲請人負債5,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和解筆錄、匯款單等影本為 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