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
上 訴 人 癸 ○ ○
丁 ○ ○
戊 ○ ○
辛 ○ ○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 雄 仁律師
莊 柏 林律師
上 訴 人 壬 ○ ○
甲○○○即曾
乙○○○即曾
丙○○○即曾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 雄 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盧 利 吉
右一 人
繼 承 人 己○○○
寅 ○ ○
辰 ○ ○
子 ○ ○
丑 ○ ○
庚 ○ ○
卯 ○ ○
共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號),聲明承
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己○○○、寅○○、辰○○、子○○、丑○○、庚○○、卯○○為被上訴人盧利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為判決後,始查明被上訴人盧利吉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己○○○、寅○○、辰○○、子○○、丑○○、庚○○、卯○○,有戶籍謄本可稽。茲據上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洵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