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1年度,129號
TPSV,91,台聲,129,2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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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
  上 訴 人 癸 ○ ○
        丁 ○ ○
        戊 ○ ○
        辛 ○ ○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 雄 仁律師
        莊 柏 林律師
  上 訴 人 壬 ○ ○
        甲○○○即曾
        乙○○○即曾
        丙○○○即曾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 雄 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盧 利 吉
  右一 人
  繼 承 人 己○○○
        寅 ○ ○
        辰 ○ ○
        子 ○ ○
        丑 ○ ○
        庚 ○ ○
        卯 ○ ○
             共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號),聲明承
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己○○○寅○○辰○○子○○丑○○庚○○卯○○為被上訴人盧利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為判決後,始查明被上訴人盧利吉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己○○○寅○○辰○○子○○丑○○庚○○卯○○,有戶籍謄本可稽。茲據上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洵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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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