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3260號
TYDV,100,司促,33260,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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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260號
債 權 人 吳淑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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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